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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规定第十三条的内容是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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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规定第十三条的内容是怎样?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规定第十三条的内容是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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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8-27 13:21:33
    建立流动人口户籍地与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和反馈制度。
     (一)国家建立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负责省际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交换;各省(区、市)建立本省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实行省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
    (二)建立有效的双向交流和协调制度。现居住地与户籍地应通过信息交换平台以及其它方法提交、反馈有关信息,重点是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的婚姻、生育、生殖保健服务、避孕节育措施、持证和缴纳社会抚养费等情况。信息交换应准确、有效,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三)现居住地与户籍地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本辖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信息的收集、反馈及协调工作;
    (四)纸质信息反馈应使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生育信息通报单》和《报告单》。

    李***

    2018-08-27 13: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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