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中涉嫌抢劫是怎么定罪的?
敲诈勒索中涉嫌抢劫是怎么定罪的?
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独立成立犯罪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犯罪形态。如实施数个行为,都是杀人行为,构成杀人罪的连续犯,此时只定一个杀人罪。吸收犯是指事实上的数个犯罪行为,因其一行为被另一行为所吸收,因而失支独立意义,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吸收犯具有如下特征: 1、必须具有数个犯罪行为。这是吸收犯成立的前提。如果仅是存在一个犯罪行为,就谈不上一行为被 另一行为所吸收,自然就不能成立吸收犯。 2、吸收犯的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存在吸收关系。这是吸收犯成立的关键。所谓存在吸收关系,是指数行为存在于同一犯罪的实施过程中,彼此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前行为可能是后行为发展的必须阶段,后行为则可能是前行为发展的自然后果。
该案中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不存在这种关系,当然不属此类情形。 牵连犯是指为了实施某种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包括手段牵连和结果牵连两种情况。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实施了两个以上的独立犯罪行为。所谓两个以上的独立犯罪行为,是指存在两个以上的危险行为,且每一个行为都符合了某一犯罪的基本构成从而独立构成了犯罪。
2、必须是出于一个犯罪目的。虽然存在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但其目的则只有一个,即在实施某一犯罪的过程中,所采取的方法或者出现的结果又触犯了其他罪名,构成 了其他犯罪。行为人所采取的方法与因犯罪所出现的结果都 从属于其所要实施的犯罪。 3、数行为之间必须有牵连关系。
数行为是否有牵连关系应坚持主观和客观的有机统一。只有在主观上是为了实施一个犯罪目的而实施的数个行为,在客观上数个行为存在着不可分离的、内在必然的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的关系时,才能认定具有牵连关系。 4、触犯不同的罪名,即数个行为分别具备不同的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数个不同性质的犯罪。
对于牵连犯,由于数个犯罪行为存在着牵连关系,在处理时不实行并罚,而只从一重罪处罚。 本案中三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以欧日金等四人带起欧阳敏吉吸了毒为由,胁迫欧日金等四人拿三千元钱。欧日金等人不愿拿钱以及拿出的钱不够时,欧阳发、胡志斌二人便殴打欧日金、欧运彪。
欧日金等人被逼无奈,只好交出现金五百多元。后被告人欧阳发又搜走欧运彪的四百元,将九百多元交给被告人欧阳仁励。在此阶段三名被告人已构成抢劫罪。后见被害人无法交出3000元钱,就要求他们打电话借钱,便记下了他们的家庭住址、联系电话,还用手机拍下吸毒现场,其目的是要挟受害人凑足3000元钱,其行为又构成敲诈勒索罪。
这样,出于非法占有他人3000元一个犯罪目的,被告人三人构成两个犯罪行为,但在一个犯罪目的的支配下,被告人所要实施的目的犯罪与采取的方法行为所触犯的犯罪之间存在着手段与目的的关系,或者原因与结果的关系,才能具有牵连关系。三名被告人实施的抢劫行为是为以后的敲诈勒索作下伏笔,其目的是能过抢劫的方法而达到敲诈勒索3000元的目的,抢劫行为是手段,敲诈勒索行为是目的,符合牵连犯的条件,应按一重罪抢劫罪予以处罚。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详情>>
问:法律咨询法律咨询有个电话热线,可以咨询法律。 对方又不是律师 能听他们的吗? 我...
答:1、“对方又不是律师”:学长是怎么知道对方不是律师的?既然如此,你是不是也有办法知道对方到底是干什么的了?如果是知名的法学专家、教师、法官、检察官、法律栏目主持...详情>>
问:当工作中遇到“垃圾人”时,应该怎么办?我现在做的是一份有服务成分的工作,有时候面...
答:窗口工作的确有时让人很苦恼 社会上不讲道理的人也的确多 个人认为,情绪与工作是两码事 既然是垃圾人,何必为他们生气 我知道楼主有时不是生气,而是窝着火,还没地方...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