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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该是否应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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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该是否应该赔偿?

业主家被盗,物业公司该是否应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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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2-02 19:05:44
  •       业主家被盗,物业公司该是否应该赔偿?业主房屋被盗时,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分别确定:如果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了财产保管服务,在发生业主房屋被盗时,物业公司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财产保管服务,应当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由物业公司对已经尽到安保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第四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以案说法 谭刚系成都市天合凯旋城小区业主。2007年6月23日,成都凯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凯旋公司)与谭刚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 由凯旋公司为谭刚的房屋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凯旋公司在安全协防方面确保小区全天24小时内处于受控状态。
       同时约定:凯旋公司每周巡查1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定期维修养护;小区24小时值勤;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3小时至少巡查1次。 谭刚入住后,其房屋分别于2009年4月15日、2009年11月19日两次被盗。
      凯旋公司为证明其尽到了协议约定的义务,提交了2009年4月15日的《来访人员出入登记表》《来访临时车辆登记表》、2009年11月19日的《来访临时车辆登记表》。由于被盗事件发生后,谭刚拒绝支付物业费,凯旋公司以谭刚欠付物管费为由于2011年8月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谭刚向凯旋公司支付物业费及其滞纳金。
      谭刚以凯旋公司未尽到安保义务为由提起反诉,请求判令凯旋公司赔偿谭刚失窃财物的损失。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青羊民初字第3274号民事判决,谭刚应向凯旋公司支付物业费,同时凯旋公司赔偿谭刚失窃部分财物损失。宣判后,谭刚不服提出上诉。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成民终字第302号民事判决,除对谭刚被盗财物数额的认定有所变更外,认定一审法院酌定凯旋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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