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如何处理?借款担保合同中?
借款担保合同中,既有人的担保又有质押担保的,应当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人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 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 内免除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 任。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 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同一债权既有 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 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在主合 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 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答:通过对上述规定的分析,笔者认为新准则下担保业务的会计核算如下: 1. 担保合同生效时 应将依据担保合同规定向被担保人收取的担保费作为一项金融负债-“财务...详情>>
答:由于多数患者患有程度不等的口腔疾病,成年人的龋患率明显高于儿童及青少年,并且多数人还患有牙周疾患、口内不良修复物、缺牙、残冠、残根也比较多见,牙合磨耗及颞下颌关...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