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保证责任范围
请教司考里“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保,如物的担保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或者担保物灭失没有替代物,保证人仍应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保证责任”和担保法规定“保证人在物保以外承担保证责任”应该怎样理解?非常感谢
这是因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效力不同。根据担保法原理,物的担保优先于人的担保,债权人一旦接受物的担保,保证人仅对该担保物权担保范围之外的债权为保证。所以,《担保法》第28条第一款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即使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也不行。《担保法》第28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但是,保证责任免除的前提条件是担保物权有效设立。如果“物的担保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自然不能免除保证人责任。
此时,“保证人仍应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保证责任”。同理,“担保物灭失且没有替代物”,也不能免除保证人责任。否则,债权人权益无法保障。 需要说明的是,《物权法》对此有新的规定,即债权人对“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有选择权。《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如符合条件,则有保证人承担担保义务。 达到其他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答:比如A向B借款100万,A自己用60万的房子作抵押,另外找C作担保人,此时C就可以对房子的担保以外的债权40万承担保证责任。详情>>
问:身体出现了异常情况,好害怕哦不会是癌的征兆吧?我这个月例假结束后,隔了大概三天后...
答:不好这么说.疾病有很多种,也许是宫颈糜烂呢?或者阴道炎啊什么的,但是不管是哪种病,一定要赶紧去医院.不要讳疾忌医啊.很多病就是因为耽误了所以才不好治的.你这样忐...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