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问知识人 爱问教育 医院库

请教保证责任范围

首页

请教保证责任范围

请教司考里“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保,如物的担保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或者担保物灭失没有替代物,保证人仍应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保证责任”和担保法规定“保证人在物保以外承担保证责任”应该怎样理解?非常感谢

提交回答
好评回答
  • 2012-05-22 22:04:49
          这是因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效力不同。根据担保法原理,物的担保优先于人的担保,债权人一旦接受物的担保,保证人仅对该担保物权担保范围之外的债权为保证。所以,《担保法》第28条第一款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即使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也不行。《担保法》第28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但是,保证责任免除的前提条件是担保物权有效设立。如果“物的担保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自然不能免除保证人责任。
      此时,“保证人仍应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保证责任”。同理,“担保物灭失且没有替代物”,也不能免除保证人责任。否则,债权人权益无法保障。 需要说明的是,《物权法》对此有新的规定,即债权人对“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有选择权。《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破***

    2012-05-22 22:04:49

其他答案

    2012-05-20 15:22:13
  • 如符合条件,则有保证人承担担保义务。
    达到其他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2***

    2012-05-20 15:22:13

类似问题

换一换

相关推荐

正在加载...
最新问答 推荐信息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 1-20
  • 21-40
  • 41-60
  • 61-80
  • 81-100
  • 101-120
  • 121-140
  • 141-160
  • 161-180
  • 181-200
  • 1-20
  • 21-40
  • 41-60
  • 61-80
  • 81-100
  • 101-120
  • 121-140
  • 141-160
  • 161-180
  • 181-200
  • 1-20
  • 21-40
  • 41-60
  • 61-80
  • 81-100
  • 101-120
  • 121-140
  • 141-160
  • 161-180
  • 181-200
  • 1-20
  • 21-40
  • 41-60
  • 61-80
  • 81-100
  • 101-120
  • 121-140
  • 141-160
  • 161-180
  • 181-200

热点检索

  • 1-20
  • 21-40
  • 41-60
  • 61-80
  • 81-100
  • 101-120
  • 121-140
  • 141-160
  • 161-180
  • 181-200
返回
顶部
帮助 意见
反馈

确定举报此问题

举报原因(必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