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确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怎样确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8条有明确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既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规定,也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赔偿范围的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只能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根据《刑法》第36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只赔偿“经济损失”,而不能扩大到其他方面,否则没有法律依据。当然,如果精神伤害和名誉损害导致了经济损失,这也是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对这样的经济损失也应当赔偿,这不是赔偿精神损害和名誉损害,而仍然是赔偿有确切数字的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的和间接的两种。间接的经济损失也是损失,对间接损失绝对不赔的观点没有法理依据。在司法实践中,有许多案件已经对间接损失予以赔偿。例如人身伤害案件,在处理的时候,主要是依据《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药费、因误工减少的收人、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这个条文所规定的赔偿内容,不仅包括直接的经济损失,例如医疗费、丧葬费等,也包括间接的经济损失,例如因误工减少的工资收入、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用等。对间接经济损失的适当赔偿,不仅是应当的,也是可行的,赔偿之后效果也很好。
由于有些间接损失的数字不好确定,加之有些被告人的赔偿能力有限,在具体处理时,应当分清主次,以赔偿直接损失为主,间接损失为辅。赔偿面过宽,难于执行;赔偿面过窄,又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对间接损失绝对地一点不赔不对,应当根据《刑法》第36条规定,视各案的具体情况,采取合理、适当、限制的三项原则,酌情赔偿。
我们在谈到刑事案件赔偿范围的问题时,必须明确尽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是民事赔偿问题,但是这种民事赔偿和普通的民事赔偿不完全是相同的。附带民事案件的赔偿是附属于刑事案件的,由于在刑事方面被告人已经受到了刑罚的制裁,在精神方面被害人已经得到了一定的安慰,所以有关法律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不能再赔偿精神损害以及名誉损害、荣誉损害。
有人说,既然普通的民事案件可以赔偿精神损害,那么,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也应当赔偿精神损害,这种说法因为没有法律依据而不能成立。相反,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不赔偿精神损失。
答:你好!关于您的问题,回复如下,以供参考: 1、关于你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15日公布的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详情>>
答:你好,就是就当事人法律方面的问题答疑解惑,谢谢,望好评!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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