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帮工的举证责任是如何的呢?
义务帮工的举证责任是如何的呢?
(一)有具体的义务帮工行为 义务帮工行为必须是处在义务帮工活动中,这是对义务帮工致人损害时的场所限制。义务帮工的客观存在是义务帮工活动的基础。义务帮工的形式多种多样,但帮工活动的内容必须是正当、合法的,谋求非法利益的义务帮工活动,不具有构成义务帮工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可能。
本案中原告周圣丰客观上存在的帮忙建房行为是助人为乐的合法行为。 (二)有人身损害的客观事实 义务帮工人受到损害的事实必须是因为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造成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损害的客观事实的存在,是构成义务帮工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
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义务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造成义务帮工关系之外的第三人的损害;二是义务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自己遭受人身损害。 (三)人身损害与帮工活动存在因果关系 帮工人的帮工活动与人身损害事实必须具有相应的因果关系,是指帮工人受到的损害只能是由于帮工活动中引起的。
在义务帮工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中,对帮工活动与人身损害的因果关系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即只要是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为完成帮工活动致人损害或受到人身损害的,就应当认定为有因果关系。 (四)被帮工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虽然其主观上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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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 根据你的叙述,有可能是功能性子宫出血。不必过分紧张,大多数女性随着月经周期的稳定会自发消失,如果反复出现,或者流血比较多,可以到医院就诊。如果治疗多次效...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