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特别自首指什么?
法律中特别自首指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这一规定从立法上放宽了自首的成立条件,扩大了自首的适用范围,是对自首制度的补充和完善。与一般自首应具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两个成立要件相比,以自首论的成立条件只需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即可。 由于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受限,因此不可能做到自动投案,但其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这说明犯罪分子在其他罪行的供述上具有主动性,由于这一供述的主动性与投案的自动性有一定的相似性,从而成为立法上确立以自首论的理论依据。笔者下面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的有关规定及司法实践中碰到一些问题,围绕以自首论的成立要件,浅谈对以自首论的理解和适用并提出一定的意见和建议。
答:特别自首与一般自首、准自首的区别: (1)设置体系不同。一般自首与准自首仅规定于刑法典总则中,而特别自首制度则是由刑法典分则所自行设立和规定的。 (2)效力范围...详情>>
问:当工作中遇到“垃圾人”时,应该怎么办?我现在做的是一份有服务成分的工作,有时候面...
答:窗口工作的确有时让人很苦恼 社会上不讲道理的人也的确多 个人认为,情绪与工作是两码事 既然是垃圾人,何必为他们生气 我知道楼主有时不是生气,而是窝着火,还没地方...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