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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员是低保条件中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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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员是低保条件中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哪些人员是低保条件中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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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2-18 22:18:54
    以下人员是低保条件中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配偶;(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三)已成年但不可以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法律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第五条第一款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一)配偶;(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三)已成年但不可以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四)其他具有法定瞻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沈***

    2017-02-18 22: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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