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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地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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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地产纠纷

1994年,我单位集资建家伙楼,上级主管单位的领导孟某集资万元获得了一套住房,2000年,单位合并到《邯郸日报》清产核资时发现有11户欠交集资款,孟某也在其中,因为当时单位只办理了《公有住房房产证》因此计划给每一户办理《房产证》于是便发出通知,要求大家在规定的期限内补交集资款,通知同时说明“如果拒绝补交集资款的话,视为放弃住房,单位将另做分配”。在规定的期限内,只有孟某拒绝补交集资款,单位在多次催促无效的情况下,将房子分给了我,并办理了《房产证》正在我起诉孟为我腾房的时候,法制局下达了“行政复议决定书”,撤消了我的《房产证》经与法制局和房管局交涉,又第二次为我办理了《房产证》之后,我就将房门撬开搬了进去。当时,孟也多次向公安机关报案,但警察了解了情况后多做了撤案处理。在我搬家后的当年年底,孟又递交了“行政诉状”,法院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分房引起的防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于不顾,又撤消了我的《房产证》虽然撤消了我的《房产证》但法院不能确权房子的主人不是我,我依然在里面住着。3年后,孟又起诉我“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而法院在没弄清该房子的合法产权人的情况下就判决我败诉(我有与单位签定的“房屋买卖契约”,并且当时我有合法的《房产证》)
    请问:我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了吗?法院撤消我的《房产证》有法律依据吗?目前,虽然我在里面住着,但房产证到现在还不能重新办理,我到底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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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6-10-14 10:17:23
    要看诉讼具体情况,既是有了判决,则要看判决内容如何认定的事实,如有可能可上诉.

    5***

    2006-10-14 10: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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