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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根据行政强制法的哪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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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根据行政强制法的哪一条?

关于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根据行政强制法的哪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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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6-11 06:15:17
  •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中规定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和法院)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这里的行政决定,可以是行政处罚决定,也可以是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还可以是其他方面的决定。
      城管执法中最常见的行政处罚决定是行政罚款的决定,最常见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是限期拆除(违法建设、违法户外广告)的决定。对于行政决定的强制执行或称行政强制执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下称“《行政强制法》”)颁布之前,各位阶的法律文件(上自法律下至规章)都有规定,甚至对同一行政决定作出了不同的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实行的行政强制执行比较混乱。《行政强制法》的正式施行,将统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关系,加强司法机关对行政强制执行的及时监督,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利益,极大地提高行政强制的执法水平。 《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
      ” 目前城管执法有关“限期拆除”的行政强制执行,多依据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因此,《行政强制法》的实施,将使涉及城管执法“限期拆除”的行政强制执行受到较大影响。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下称“无证”)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 以湖北省武汉市为例,武汉市现行的强制拆除无证违法建设的依据有三个。
      一是《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六十七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收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机关作出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逾期不拆除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也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协助。”二是《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下称“市政府137号令”)第二十三条:“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巡查,及时制止违法建设行为。未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由城市管理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未按审批规定建设,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查处。”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下称“《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执行市政府137号令第二十三条(无证就拆或强拆)形成的惯例,无证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均由城管执法机关自行决定并组织实施。这种习惯做法虽然不符合《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但符合《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行政强制法》颁布之前,没有根据能质疑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强制执行的合法性,又因操作简单和习惯使然,城管执法等有关机关至今只沿用或默认已成惯例的做法,并未仔细研究《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关于无证违法建设强制拆除的表现形式和相应规范。 《行政强制法》的颁布实施,将使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强制执行被禁止,城管执法机关依据地方性法规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合法性也就被否定。
      因此,有必要仔细研究《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中,与“限期拆除”相关的关键句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拆除的措施”。这里的“责成”是个案责成还是一般性责成?是否可保留“可以不责成”的权力,增加“强制拆除”的灵活性,应对无证违法建设的复杂性?无论采取哪种责成形式及组合,都应当有相应的衔接方式和法律文书。
      这是亟须研究解决的问题。 对未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及不符合规范的门面招牌和指示牌的强制拆除 对未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及不符合规范的门面招牌和指示牌的强制拆除,现行做法是城管执法部门自行决定并实施强制拆除,依据是《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门面招牌、户外广告、指示牌的设置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保持外型美观、安全牢固和亮化设施功能完好。
      门面招牌、户外广告、指示牌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门面招牌应当符合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制定的设置规范。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规划,并严格按照批准要求和期限设置。违反第一、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并可以按每平方米二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
      违反本条规定,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拒不承担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随着《行政强制法》的实施,这项最大量、最常见的行政强制执行就得变成: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限期拆除通知书》下达三个月后,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这意味着,在本项执法中实施《行政强制法》并达到预期效果,起码应当注意这样三点:修改目前使用的拆除通知书;禁止使用现行的强制拆除(清除)决定书;将门面招牌、户外广告整治应急性执法,变为有计划的常规执法。 对不符合城市市容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强制拆除 对于不符合城市市容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强制拆除,城管执法机关在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自己组织实施。
      依据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01号令)第三十七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 《行政强制法》实施后,该条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规定也失去合法性,因而依其规定组织强制拆除,属于程序违法。合法的程序只能是自下达限期拆除通知起三个月后再向法院提出强制拆除的申请。然而,拆除不符合城市市容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几乎无一例外的是应急性执法,总是与环境整治、迎检等事项相关联,执法目的等不及这三个月的起诉期。
      如果拆除不符合城市市容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执法仍停留在仓促应急的层面,将不可避免地与《行政强制法》产生抵触,或达不到执法的预期目的。 三个月的起诉审查期对于应急式性执法来说,太漫长了,但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城管执法机关又不能不等待。
      这就提示城管执法机关:拆除不符合城市市容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应当杜绝应急式执法。

    s***

    2014-06-11 06: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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