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问知识人 爱问教育 医院库

公司的劳动协议书 烦请帮我看看是否合理

首页

公司的劳动协议书 烦请帮我看看是否合理

这是我公司与员工签定的<劳动协议书>
烦请各位看看有那些不妥的地方
我该怎么办?
我要向公司提出那些意见?

         *******劳动协议书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现聘用             (以下简称乙方)为甲方劳动合同制职工,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为   个月,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工作岗位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工作。 
  甲方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及乙方的能力、表现调整乙方的工作,乙方有反映本人意见的权利,但未经甲方批准,乙方须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安排。 
  乙方应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甲方指派的任务。 
  第三条 工作条件的劳动保护
  甲方需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从事工作。 
  甲方根据乙方岗位实际情况,按照甲方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条 教育培训 
  在乙方被聘用期间,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生产及各种规章制度的教育和训练。 
  第五条 工作时间
  甲方实行每周工作六天,四十八小时,每天8小时工作制。上下班时间按甲方规定执行。 
  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婚假,丧假、计划生育假等有薪假日。 
  甲方确因生产(工作)需要乙方加班时,按照东莞市和甲方的有关规定给予乙方一定的经济补偿或相应时间的补休。 
  第六条 劳动报酬
  按甲方现行工资制度确定乙方月基本工资为      元。其余各类津贴、奖金等发放按公司规定及经营状况确定。 
  甲方实行新的工资制度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时,乙方的工资待遇按甲方规定予以调整。 
  甲方发薪日期为每月15日,实行先工作后付薪。  
  第七条 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 
  乙方因生、老、病、伤,残、死,甲方按国家和东莞市有关规定处理。 
  甲方在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的情况下,按照国家和东莞市的有关规定按期为乙方缴纳养老,医疗,失业, 工伤等社会保障。 
  甲方在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的情况下,为乙方购买的商业保险,在保险期内,甲方有权变更或撤消险种。 
  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治疗的,按照《东莞市劳动合同规定》之规定,给予相应的医疗期。乙方在医疗间的工资待遇、医疗费用等按照国家和东莞市及甲方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劳动纪律
  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甲方依法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工作程序、保密规定等制度。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甲主的规章制度,甲方可按奖惩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与不得解除的规定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 在试用期间,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1)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2)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解除劳动合同:
  (1) 在试用期内的;
  (2) 甲方以暴力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 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4) 乙方因其它情况需要辞职,需在一个月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1) 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东莞市劳动合同规定》执行。 
  对于乙方在本合同期内由甲方出资培训,乙方因个人情况辞职或离职,必须事先提前3个月申请,在得到公司批准方可生效, 合同期内离职的按培训费100%赔偿(国内部员工3000元,国际部员工6000元,商旅部员工3000元,各部门经理6000元),合同期满不准备续签的员工,公司将退还全部费用.
  第十条 双方需约定的其他事项 
  乙方若因病不能上班时,可凭医院出具的有关证明,享受甲方规定的每月半个工作日的有薪病假。超过半天不超过3天的,按请假天数扣发基本工资的50%;超过3天不超过7天的,按请假天数扣发基本工资的50%扣发奖金的50%;超过7天,扣发基本工资的50%,不发奖金;跨月请病假分别计算;连续病假满3个月或一年中累计病假3个月,按照长期病假处理,长病假发给基本工资50%,不发奖金。预计或实际超过三个月以上的,公司与员工协商处理方案。     
十一条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损失情况和责任大小,依据国定的东莞市的有关法规和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及双方约定的事项,承担一定的经济补偿。
  第十二条 劳动争议
  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和因辞退、除名、开除乙方而发生劳动争议时,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若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可由争议的一方向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服从仲裁裁决的一方,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即日起十五天内,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三条 其他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两份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劳动法》、《东莞市劳动合同规定》和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悖时,以国家法规政策为准。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提交回答
好评回答
  • 2006-08-12 20:36:02
    这样的合同也许太过简单了吧,不要因为急需寻找工作而盲目的与他们签订合同,以免上当受骗

    浪***

    2006-08-12 20:36:02

其他答案

    2006-08-14 16:10:58
  • 以上条款我基本认可。合同也比较规则,本人有以下几点看法仅供参考:1、工作时间,一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但你须上六天班,可以和公司协商为加班或以后补休。(比如有事假)
        2、关于福利待遇,应该为工作期间(劳动合同期限)任何时候,而不是在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的情况下。但是影响不是太大,因为如果公司不好你完全可以走人,如果公司经营良好,为了留住人才它也不会不给你买。
        3、只要在签合同时不要交保证金,公司为了培养人才,要出钱来培训,要求被培训人提交一定保证金是合理的。
        具体的情况只有你最清楚,签合同前你有必要了解一下公司的内部环境,合同虽然说的好,但是不是严格遵守就不一定了。多了解一下,找一个稳定的工作比找一个不稳定的工作要好的多。宁缺勿滥。
       有什么需要帮助的可以电13542125856
    ------ 一位法律工作者

    海***

    2006-08-14 16:10:58

  • 2006-08-14 11:42:59
  •   本合同有以下几处不合法:
    1、工作岗位(内容)约定不明确。企业聘用员工应有明确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对于工作岗位的调整应征得劳动者的同意,因为劳动内容或岗位的变更实际上是劳动合同的变更。这一点很重要。
    2、关于工作时间的约定有问题。现行规定是国务院《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要求每周的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每周要保证劳动者有一个连续24小时的休息,每天不超过8小时。
       3、关于培训保证金。此约定违反了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用人单位不得收取任何劳动者的保证金。至于用人单位出资的培训,劳动者没有按约定服务够年限,可以在解除合同时候要求劳动者赔偿,并按已经服务的年限递减费用。 4、关于工资的约定。企业应将各种规章制度和企业工资奖金分配办法告知劳动者。
      
      企业与职工的约定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最低工资可以包括奖金,但是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津贴,以及社会保险支出。具体你可以查阅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 5、有关遵守企业保密规定的约定,你要阅读企业的保密规定,注意是否有竞业禁止条款。如果有,就要有竞业补偿内容。

    北***

    2006-08-14 11:42:59

  • 2006-08-13 20:16:54
  • 该劳动协议书存在以下问题,应做修改:
    1、“第五条 工作时间违反国家现行40小时/周工作制;
    2、甲方应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支付乙方加班费或提供相应时间的补休;
    3、为乙方缴纳养老,医疗,失业, 工伤等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
    4、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应按照《劳动法》以及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而非《东莞市劳动合同规定》执行,除非《东莞市劳动合同规定》中的补偿标准高于前两项法律法规的标准;
    5、职工经过企业培训后的提前解除劳动关系规定为三个月,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提前30天的规定,约定的需赔偿单位的培训出资部分符合法律规定,但不能提前收取抵押金;
    6、病假工资发放应参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鱼***

    2006-08-13 20:16:54

  • 2006-08-13 17:55:12
  • 1、每周工作时间不应超过四十四个小时;
    2、辞职提前一月即可。
    这两个条款无效。
    另合同中没看到交纳培训保证金的条款,而你最后怎么出现了一个保证金?依法是不应当交保证金的。

    5***

    2006-08-13 17:55:12

  • 2006-08-13 16:26:28
  •   你的这份劳动合同书,确有不合理之处。
    如今的中国企业,以降低成本为企业的主要目的,正如上面那位所说的,现在中国的国情,是人太多,岗位太少。有些事明知吃亏,也没办法。如果你非要安劳动法办事,那你没有工作,劳动法还是管不了。最后吃大亏的还是自己。
       没办法,谁叫你是在中国呢? 言归正传,你的劳动协议书不合理之处在于以下几点: 第一。第五条 工作时间  甲方实行每周工作六天,四十八小时,每天8小时工作制。上下班时间按甲方规定执行。 第五条 存在不合理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每周工作五天,四十小时,多出的工作时间作加班处理,也可作为调休或轮休处理亦可。
      对于上下班时间,如没有太大原则上的问题,也是可行的。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此条款在实际操作中很难,是没有一家单位按此执行的,近来有报道,华为员工过劳死,就是因为劳动工作时间,超负荷所致。
       第二。对于第六条 劳动报酬  按甲方现行工资制度确定乙方月基本工资为 元。 此条款所述,按劳动法规定,你方月基本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此条款有不妥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奖金、福利等在内。
       第三、(对于乙方在本合同期内由甲方出资培训,乙方因个人情况辞职或离职,必须事先提前3个月申请,在得到公司批准方可生效, 合同期内离职的按培训费100%赔偿(国内部员工3000元,国际部员工6000元,商旅部员工3000元,各部门经理6000元),合同期满不准备续签的员工,公司将退还全部费用。
       此条中的规定,应作以下调整:对于乙方在本合同期内由甲方出资培训,乙方因个人情况辞职或离职, 在培训期内的按培训费的100%赔偿,并退还任职最后三个月薪金;在培 训结束后的,将酌情减免培训费的赔偿金额。 。

    2006-08-13 16:26:28

  • 2006-08-12 20:50:25
  • 现在中国的国情,是人太多,岗位太少.有些事明知吃亏,也没办法.如果你非要安劳动法办事,那你没有工作,劳动法还是管不了.最后吃大亏的还是自己.
    所以我看能有一份工作干就以经不错了,赶快上班,先干着,慢慢再解决以后的事.其实这些不合理的事,都是本应有人管的,现在都推到劳动者个人身上,转嫁矛盾,使劳动者个人两头为难,斗争吧,丢掉饭碗,不斗争吧明摆着吃亏,真是没有办法.只有委曲求全了.

    r***

    2006-08-12 20:50:25

  • 2006-08-12 20:07:25
  • 正如楼上所说:从某些合同条款上看,有几条如工作时间等等是不符合现行的国家相关规定的,但大体上的事宜基本符合劳动法相关规定,并没有什么恶意触犯劳动者本人的合法权益。
    其合同内容总体上看是比较适合的当前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基本国情。是基本合情合理的。
     
    现在这时代你没法较真,否则你连工作都找不着。你走遍全中国,这一份合同就算不错的了。
    

    黄***

    2006-08-12 20:07:25

  • 2006-08-12 19:39:00
  •   该劳动协议书存在以下问题,应做修改:
    1、“第五条 工作时间
    甲方实行每周工作六天,四十八小时,每天8小时工作制。
      上下班时间按甲方规定执行”违反国家现行40小时/周工作制,应对超出的8小时支付200%的加班工资; 2、甲方确因生产(工作)需要乙方加班时不能按照东莞市和甲方的有关规定,而应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支付乙方加班费或提供相应时间的补休; 3、“甲方在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的情况下,按照国家和东莞市的有关规定按期为乙方缴纳养老,医疗,失业, 工伤等社会保障”违反《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险,而非企业自由裁量; 4、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应按照《劳动法》以及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而非《东莞市劳动合同规定》执行; 5、职工经过企业培训后的提前解除劳动关系规定为三个月,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提前30天的规定,约定的需赔偿单位的培训出资部分有效,但不能提前收取抵押金; 6、病假工资发放应参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

    海***

    2006-08-12 19:39:00

  • 2006-08-12 19:36:24
  • 从合同上看,并没有什么违反我国劳动法的。关于工伤、福利、休假、以及解除合同的有关事宜也都是根据我国劳动法相关规定的,并没有什么触犯劳动者本人的。其合同内容也并没有触犯《合同法》,总体上看是比较合理的。

    2006-08-12 19:36:24

类似问题

换一换
  • 婚姻家庭 相关知识

  • 法律咨询
  • 法律

相关推荐

正在加载...
最新资料 推荐信息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 1-20
  • 21-40
  • 41-60
  • 61-80
  • 81-100
  • 101-120
  • 121-140
  • 141-160
  • 161-180
  • 181-200
  • 1-20
  • 21-40
  • 41-60
  • 61-80
  • 81-100
  • 101-120
  • 121-140
  • 141-160
  • 161-180
  • 181-200
  • 1-20
  • 21-40
  • 41-60
  • 61-80
  • 81-100
  • 101-120
  • 121-140
  • 141-160
  • 161-180
  • 181-200
  • 1-20
  • 21-40
  • 41-60
  • 61-80
  • 81-100
  • 101-120
  • 121-140
  • 141-160
  • 161-180
  • 181-200

热点检索

  • 1-20
  • 21-40
  • 41-60
  • 61-80
  • 81-100
  • 101-120
  • 121-140
  • 141-160
  • 161-180
  • 181-200
返回
顶部
帮助 意见
反馈

确定举报此问题

举报原因(必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