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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破产程序的法律问题。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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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破产程序的法律问题。急

我们单位郑州友谊商业(集团)总公司是一家国有的商业企业,近年经营情况不好再加上几个领导胡捣,企业面临破产。虽然职工私下一直在传关于破产的消息,但一直没有领导正式开会说关于破产的事情。今天看到报纸上人民法院关于我们单位破产进行债权人债权登记的公告,才知道我们单位要破产了。但我们单位一直没有说这件事情,由于我们对单位的这些领导一直不信任,我现在担心是否是这些当头的有意不把破产的事情告知职工,是否中间存在着什么阴谋。我想知道关于这样的国有商业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详细的破产过程,比如像我们单位职工曾交过数量不等的集资款。现在公告要求债权人进行登记,过期视为自动放弃债权我们这些职工是否要去进行登记。以及如何在破产中保护我们职工的权益。我今天去查了一下我个人的社会保障情况。发现单位这些年一共欠缴了我的12000多的社保金。请熟悉破产法律的高人讲一讲该如何做。如果出现问题我该向哪些部门求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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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回答
  • 2006-04-15 11:15:49
      一般企业破产是因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因此你要注意你单位是否真的有债务,并且债务是否已经达到破产的程度.希望你具体调查以下.并且破产财产是有一个清偿顺序的,如下:
    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
    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第三十八条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第三十九条 破产程序终结后,由清算组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同时,破产程序终结后,由清算组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这些你知道了吗 

    有***

    2006-04-15 11:15:49

其他答案

    2006-04-16 21:30:45
  •       以上朋友那么多的回答,似乎可以编一本关于企业破产的书了。因为已有许多朋友回答,所以我本想不再回答了,但是,我觉得已有的回答,是从大多数人已知的破产法出发来回答,或将未来破产法可能修改的内容告诉你,并没有能够完全解决你提出的问题。工作多半辈子或者也有许多年了,现在因企业破产要失掉工作,非常值得同情。
      因此,作为专业要律师我来具体回答你的问题: 首先要弄清你所在的企业属于那一类破产 我们常听说国有企业依法破产,实际上目前在实践中,国有企业破产分为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和非政策性破产。所谓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是指纳入国家主管部门计划的破产,此类破产需要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适用国家专门的政策,企业职工的利益得到特殊的保护。
      非政策性破产又称为依法破产,是指未纳入国家主管部门计划的破产,此种企业破产,不享有国家专门的政策,虽然也要保护职工的利益,但不作特殊保护。 因为你不知道你所在的企业属于那一类破产,那么,以下我就对两种破产方式中与职工有关的分别介绍如下: 一、批准 两种破产方式,均应得到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否则法院会不予立案。
      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至少应当得到省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 二、职工安置 国务院规定,在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时,应当制定企业关闭破产方案,企业关闭破产方案未经职代会审议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未经职代会讨论通过的,关闭破产所需资金不落实的,不能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
       在非政策性破产中,也要向法院提交职工安置预案,否则,法院不会批准立案。 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和非政策性破产的主要区别是: 1、安置职工的资金来源不同 非政策性破产中的职工安置资金,来源于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及上级主管单位的垫付资金;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中的职工安置资金,除了上述两项之外,还包括国家要承担一部分。
       2、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时,职工安置方案需要得到职代会的批准,而非政策性破产中的职工安置方案无需得到职代会的批准。 三、关于职工的集资款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于破产企业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应当在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与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一起清偿;但对违反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予保护。
       稍微解释一下:企业破产是要支付破产费用的。所谓破产费用包括向法院申请立案的费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的费用,追讨债权的费用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企业的破产财产在扣除破产费用后,应当首先清偿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欠企业职工集资款。
       2、同样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破产企业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不属于一般债权,所以不用像债权人那样进行债权登记。破产清算组应当主动登记并向职工核实。 四、关于社保金 社保金属于法律所说的劳动保险费用,如果破产企业欠交职工的社保金,破产企业应当补缴。
       五、职工可以干什么 在企业破产中,企业职工的合法利益应当得到保护。但一般情况下,职工并不是破产程序中的当事人。因此,说什么请会计师查账,找律师代理,实际上都没有可操作性,也就是说没有多大用。如果有像我这么熟悉破产业务的律师,倒是可以咨询一下,但是,实际上对于职工的问题,除非律师是破产清算组的成员,否则律师很难发挥作用。
       目前可行的做法是:推选代表找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了解情况,并依法表达你们的意见。 。

    龙***

    2006-04-16 21:30:45

  • 2006-04-16 11:26:51
  •    你所说的集资款要看你们当时是按什么算的了,如果是你们借给公司的那就是债权债务了应该去申报的,如果算入股那就是股东那也就没什么希望了,到最后剩多少就分多少了。一般看破产法律程序对职工一块的保护还是很有力的。你们何不选代表或者组建工会统一行使你们的权利保护自己的利益呢。

    莫***

    2006-04-16 11:26:51

  • 2006-04-16 10:34:03
  • 找一家权威的会计事务所,让注册会计师进行查账,再找一家资产管理局进行管理
      你的问题,可以到当地社保局查询。申报债权,则到人民法院。建议聘请律师代理处理为好。 
     

    会***

    2006-04-16 10:34:03

  • 2006-04-16 09:03:09
  •   可上此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 ,促进全民所有制企业自主经营,加强经济责任制和民主管理,改善经营状况,提高经济效益,保护俩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第三条 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 (一)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 (二)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清偿债务的。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且经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中止破产程序。 第四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五条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 破产案件的诉讼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 第二章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第七条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提供关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以及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
       第八条 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说明企业亏损的情况,提交有关的会计报表、债务清册和债权清册。 第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且发布公告。人民法院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十日内,应当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 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 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人民法院对有财产担保债权和无财产担保债权的申报,应当分别登记。
       第十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债务人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本法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有关材料。债务人为其他单位担任保证人的, 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五日内转告有关当事人。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除外。 第三章 债权人会议 第十三条 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除外。
      债务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列席债权人会议,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第十四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第十五条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 (一)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 (二)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三)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第十六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是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七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第四章 和解和整顿 第十七条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三个月内,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的期限不超过两年。
       第十八条 整顿申请提出后,企业应当向债权人会议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和解协议应当规定企业清偿债务的期限。 第十九条 企业和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企业的整顿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主持。
       企业整顿方案应当经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企业整顿情况应当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听取意见。 企业整顿的情况应当定期向债权人会议报告。 第二十一条 整顿期间,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该企业的整顿,宣告其破产: (一)不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的; (三)有本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第二十二条 经过整顿,企业能够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对该企业的破产程序并且予以公告。
       整顿期满,企业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该企业破产,并且按照本法第九条的规定重新登记债权。 第五章 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 (一)依照本法第三条的规定应当宣告破产的; (二)依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终结整顿的; (三)整顿期满,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民事活动。 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
      清算组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 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处理破产企业的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 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第二十六条 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损害的,其损害赔偿额作为破产债权。 第二十七条 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向清算组办理移交手续前,负责保管本企业的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 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破产程序终结以前,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不得擅离职守? 第二十八条 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一)宣告破产时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二)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第二十九条 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 第三十条 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为破产债权。
       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不得作为破产债权。 第三十一条 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 视为已到期债权,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第三十二条 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依照破产程序受偿。
       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 第三十四条 下列破产费用,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一)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 (二)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三)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破产程序终结。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自己的债权。
       破产企业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 第三十六条 破产财产中的成套设备,应当整体出售;不能整体出售的,可以分散出售。 第三十七条 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
       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第三十八条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第三十九条 破产程序终结后,由清算组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 破产企业有本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一年内被查出的,由人民法院追回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清偿。
       第四十一条 破产企业有本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由政府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查明企业破产的责任。
       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破产负有主要责任的,给予行政处分。 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破产负有主要责任的,对该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给予行政处分。 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因玩忽职守造成企业破产,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法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三个月之日起试行,试行的具体部署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

    d***

    2006-04-16 09:03:09

  • 2006-04-16 07:50:55
  • 你的问题,可以到当地社保局查询。申报债权,则到人民法院。建议聘请律师代理处理为好。 多看国家的有关文件。职工应得的权利和利益(重要)自发组织监督!
    

    b***

    2006-04-16 07:50:55

  • 2006-04-16 00:29:34
  • 请咨询贵州省天合律师事务所,刘全琴律师.电话0855--8238858. 
    该所近几年主要从事国有企业破产工作.

    乌***

    2006-04-16 00:29:34

  • 2006-04-16 00:04:15
  • 集资款属于债权,可以要求登记.破产清算后,如公司还有财产,在支付破产清算费后,应当先支付欠职工的工资,社保费. 
    

    a***

    2006-04-16 00:04:15

  • 2006-04-15 22:36:45
  • 一般企业破产是因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因此你要注意你单位是否真的有债务,并且债务是否已经达到破产的程度.希望你具体调查以下.并且破产财产是有一个清偿顺序的,如下:
    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
    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第三十八条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第三十九条 破产程序终结后,由清算组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同时,破产程序终结后,由清算组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这些你知道了吗 

    德***

    2006-04-15 22:36:45

  • 2006-04-15 19:49:40
  • 都是黑人黑心

    s***

    2006-04-15 19:49:40

  • 2006-04-15 18:25:56
  • 楼上回答太多了

    s***

    2006-04-15 18:25:56

  • 2006-04-15 13:35:35
  • 首先要推选有能力的职工代表(要忠诚职工)重要!!!多看国家的有关文件。职工应得的权利和利益(重要)自发组织监督!!企业。很多执行程序弹性很大要争取职工最大的利益和权利。不要相信企业领导的承诺。按国家有关文件和有关法律来办。现在的领导很少为职工着想的。只有靠自己。我就和你们的遭遇一样4个亿资产的企业卖了2800万哈哈(市区工厂光未开发空地就5000万还不算厂房的占地厂房和机器)经过这次企业的破产我对有些高层领导有很多的看法。哈哈(苦笑)还有别指望其他企业买你们以后在叫你们上岗的谎话一句话把职工的利益和权利最大化。拍屁股走人

    饕***

    2006-04-15 13:35:35

  • 2006-04-15 13:26:02
  •   一 企业破产中存在的宏观问题 
    破产,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经债权人或债务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经过审理后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并将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公平清偿给所有债权人的法定程序。 
      实行破产制度既是市场经济竞争的要求,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重新配置有序化和公平的要求。
      现代的破产制度应该是解决企业破产后其资产在债权人之间的公平清偿问题,及时理顺债权债务关系,对社会资源重新进行优化配置,维护商事流转和交易的安全。或如何挽救企业使其免于破产,以最大程度地维护社会利益,防止因企业破产带来的连锁破产和由此引起的大量职工失业问题,避免因破产清算带来的严重财产损失,更好地维护社会各方利益 但是,目前的破产法制定于1986年,是适应当时计划经济的需要而出台的,其立法目的在于解决经营不善企业的清算,其功能在于对经营不善企业的惩罚,在这样的立法思想指导下的破产法没有规定与市场经济条件相适应的有关制度,无法满足现实的需要。
       首先,现行我国破产方面的法律,根据所有制不同分为两类。1986年的《企业破产法(试行)》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中“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一章,适用于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我国已经进行了二十年的经济改革,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大量增加,各种经济形式大量出现,企业的股权构成已经多元化,现今企业纯粹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已经少之又少,由全民所有制企业转化而来的国有企业中常常有国家股、法人股、外资股、个人股等存在,而且国有股还有控股和参股之分,比例悬殊很大。
      这些企业到底算全民所有还是非全民所有呢?我们已经很难说清一个多元化企业的破产应该适用那一部法律。因而从严格意义上说,如果这些公司破产,并没有相应的法律予以规范。这对于严格区分全民所有制和非全民所有制和破产法来说是一个重大挑战,这种划分体现了对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区别对待,是一种法律的不平等,在当今市场经济时代早应摒弃。
       其次,在现实中企业的破产与否取决于国家的政策,服从于政治的安排,政府出台的一系列行政法规着重解决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由于企业是政府的,企业破产后职工的安置也是地方政府的责任,所以企业是否破产对于政府有非常大的影响,于是政府就广泛地参与到企业的破产中来,制定了各种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来“规范”企业的破产问题,千方百计地安置企业职工,以牺牲法律和秩序来保持稳定。
      这些规章、法规很多已经违反了破产法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又从职工安置角度区分计划内和计划外适用不同的规定,在国有企业内部又进行划分,施行区别对待。这样企业是否破产、怎样“破产”取决于一系列行政管理部门协调与权衡的结果,破产法已经失去了作为独立的国家法律的作用,被法律效力低于它的“政府规章”甚至非正式的“通知”所取代。
      往往在企业还可以以破产重整的方式挽救时,地方政府干预不让企业破产,当政府要求企业破产时企业早已资不抵债,没有了挽救的希望与价值,而让企业破产就又成了政府逃废金融债务、安置职工的一种方法,政府通过各种方法将企业的损失转嫁给债权人(主要是国有金融机构),把本应由劳动法和社会保障制度承担的任务转嫁给债权人。
       因此,建议尽快出台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破产法,冲破计划经济思想束缚,统一破产法律制度,对不同所有制市场经济主体一视同仁,适用统一的破产法;同时尽快废止与破产法基本精神不一致的规章、通知,使国有企业也适用统一的破产制度。另外,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要求各种法律制度与国际规则保持一致。
      现在我国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中将引进外资参与共同处置,就更加要求我们的法律制度包括破产制度必需严格遵循世贸规则,尊重债权人的利益,这也要求制定统一的破产法并严格依法操作。 在破产法没有修改之前,我们应该熟练掌握破产法及国家有关企业破产的规章文件,注意企业破产操作的规范性,防止有些计划外破产企业利用国家给一些试点城市的计划内破产政策或特殊行业的特殊破产政策逃避债务。
       二 现有破产法对债权人权利的漠视 (一)、破产法中的司法救济程序问题 由于《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破产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破产案件审理采取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除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外,一律不准上诉,这就使众多企业职工、投资者、债权人缺乏必要的法律救济。
      尽管如果“当事人对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裁定的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是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但是这种方式仅是一种变相的行政复议,当事人并不能通过原审法院以外的其他审判组织来达到司法救济。特别是如果破产案件牵扯面广,影响大,涉及到一个地方社会的稳定,但可能由于地方保护主义或其他的原因,司法失去其应有的公正,而被执法人员打着“符合现有法律的规定”的旗号,迅速作出终审裁决。
      不规范的破产行为必然会影响到资产处置工作,尤其是地方法院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的保证、抵押不予认定,千方百计地曲解法律使保证人脱保、使抵押无效,将本应由资产管理公司收回的资金转移到地方。债权人在原法院申诉是起不到作用的。因而国外法院对破产案件大多允许上诉,如英国、美国、德国、意大利、日本、韩国等国破产法都有不同程度的规定:不服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破产人或者债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起上诉。
      我国破产立法有必要借鉴。 (二)、破产过程不透明无完整的破产企业信息披露制度 破产过程要加大透明度。破产立法应对破产过程各方面加大信息披露的要求,如破产重整程序的规范、破产债权、破产财产范围的公布、临时财产管理人制度、财产管理人选任及其管理活动的公示、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的公平和透明、法院监督方式等等。
      破产过程的不透明、暗箱操作极易被一些人利用,以达到不正当的目的。 例如破产开始时,法院不按法定程序公告,或不通知已知债权人。现在的破产法规定,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十日内,应当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的规定对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内的债权人极为不利,由于这一强硬规定,有的地方法院不通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只在本地张贴公告,使非本地的债权人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无法得知企业破产的情况,即使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告了由于该报为法院系统内报刊,债权人也很难得知,因而这一制度缺陷极容易被债务人或地方政府用来逃避金融债务。
      由于资产管理公司管理的半径长、项目多,这种作法更易对金融资产形成侵害。因此 应该规定:首先,如法院没有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应该视为公告程序的瑕疵,债权人应有权申请撤销对其不利的破产行为,这样才能有效制约恶意的破产行为;其次,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其他正当理由未能申报债权的,可以申请延期申报;第三,其他未如期申报的债权人,可以在破产案件终结前的任何时候申报,但应承担审查和确认该债权所需的费用,第四,破产案件因和解或重整而终结的,未申报的债权人可以在和解协议或者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以后,按照该协议或计划规定的条件行使权利。
       其他形式的破产企业信息隐瞒行为也应规定相应的救济和制裁措施,只有破产欺诈都有相应的救济与制裁才能有效防范和制止破产欺诈,维护债权人利益。在企业破产缺乏透明度的情况下,资产管理公司注意以非正式方式及时与法院、清算组沟通、联系,随时掌握破产企业动态,了解企业财产状况和破产债权情况,破产财产的评估、变现和分配过程及方案,了解清算组的工作进程,了解破产企业的财产管理活动和重大财产变更及其他与债权人利益相关的信息。
      对其他债权人、清算组、法院、财产管理人做出的对资产管理公司债权不利的行为及时向法院提出异议或提请召开债权人会议审议。 (三)、债权人会议权力过弱,没有对破产过程的监督权和对清算组行为的检察权 现在破产法中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一)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二)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三)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债权人会议的这些权利,使债权人只能在某个程序开始或终了时进行表决,而对破产程序进行中的各种事务没有发言权、知情权和监督、参与权,把债权人排斥在了破产程序之外,破产程序的进行主要由企业及其政府部门来进行,如果企业有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债权人无法及时发现和制止。
      程序的不合理也会导致债权人对破产工作的不信任,从而影响破产企业重整或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于债权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而言,往往会导致金融资产的流失。所以应该在破产程序中加强债权人的权利,使之能够对清算进行参与和监督。如果破产法进一步建立完整的重整制度,债权人应有权选择企业的重整方案和管理人,并能加入到企业的管理工作之中。
       所以我们认为债权人会议应当拥有以下的权利,以适应债权人参加破产企业重整程序和清算程序的要求。1、选任和撤换受理破产申请后企业的财产监督人(从企业被申请破产之日到破产宣告之日应选任企业的财产监督人,以避免企业财产的流失);2、调查债权;3、选择企业的清算组成员;4、通过和解协议;5、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通过重整计划并有权监督重整计划的实施;7、通过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对重大财产事项的决定权;8、通过破产企业的财产变价方案;9、通过财产的分配方案。
       (四)、清算组由政府人员组成,对法院负责而不对债权人负责 现在的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清算组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
       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 现在的法律规定把债权人排斥在清算活动之外,债权人只有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方案的权利,当债权人对清算过程一无所知的情况下他也就无法对是否同意清算方案作出表决,只能听任由政府工作人员对他们的利益作为裁决,不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清算组向法院负责,法院又听命于地方政府,这就给地方政府利用破产程序逃废金融债权提供了良好的机会。例如企业破产后,清算组只清理企业现存的财产,而怠于追偿破产企业在外的债权,这样就降低了对债权人的清偿率,变相保护了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而债权人对此又无权干预。
       清算的最直接利益者是债权人,债权人最关注清算的结果,破产清算组的组成应由债权人会议来选择和决定,由律师、会计师、评估师专业人士担任,而不是由政府官员组成。清算组或清算人向债权人会议负责并汇报工作,并由债权人会议监督,清算组向债权人会议负责。
      破产的费用由债权人会议最后审议通过。并且在受理破产案件之日起就应当指定破产企业财产管理人,监督企业的行为,防止因无人负责造成破产企业财产的流失或转移。此外,应当规定清算人的法律责任,促使其谨慎履行职责。 三 破产和解和重整制度中的问题及重整制度的重建 我国破产法规定: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三个月内,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
      企业的整顿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主持。企业整顿期间,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债权人会议和人民法院报告整顿情况、和解协议执行情况。   我国的破产法中政府主持的重整和和解制度是结合在一起的,企业和解只是企业重整的一部分,这个程序的主要作用在于促使企业改善经营管理,避免企业大量破产倒闭。
      企业的主管部门主持着重整的全过程,也反映了计划经济时期的普遍观念,即政府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永远在起着决定作用。在整个重整过程中债权人无权参与,只能定期听企业主管机关的报告。 只有在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时候才可以进行重整的规定使这个程序极少适用。
      因为首先目前大部分破产案件是债务人在得到上级同意的情况下才提出的,在上级主管部门已经批准企业申请破产的情况下,它不可能再去拯救它;其次,在少数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案件中,由于破产法未赋予债权人任何控制或影响重整进程的手段,也没有对主管部门在重整过程中的不法行为或失误规定任何责任,债权人对企业主管部门没有信任感;第三,再加上没有一个主管部门愿意承担这种费事又担风险的任务。
      这使这种重整的机会基本与破产企业无缘,这样破产法就单纯成了清算法,造成社会资源的损失。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的不良资产中有很多企业无力偿还到期债务,而这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并非没有盈利能力,只是由于企业设立时国家并没有资本金投入,完全靠银行贷款建设,企业的负担太重才造成无力偿还借款,对这样的企业如果单纯申请其破产,将其资产出售,当然可以回收部分资金,但会造成企业的消灭,职工失业,企业多年积累的生产经验、商业信誉等无形资产必然失去,还有可能引起相关企业连锁破产。
      所以对有盈利能力和挽救希望的企业申请破产还债是不经济的,不符合回收最大化的原则,而且各方面阻力也比较大。对一部分企业施行债转股,是解决这类企业的一种方法。但是,根据目前我国的政策,很多这样的企业是不符合债转股的条件的,再者债转股本身也存在一些问题,所以借鉴国外的企业重整制度,改革现行的破产重整制度,把债务清理和企业拯救结合在一起,在债权人,债务企业及其出资人、职工共同参与下实现企业的重新复兴是不良资产处置中一种很好的制度选择。
         重整是一种有利于破产企业的制度,但这只是一种经济上的合理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使企业重整不仅有利于企业,而且应当有利于债权人。因此法律制度需要作出一种安排,建立全新的破产企业重整制度,在承认债务人及其出资人的已有产权地位的前提下,赋予债权人以财产支配者的法律地位,提供一个多方协商机制,其协商判定的内容,不仅包括债务清偿方案而且包括企业复兴方案,以便使债权人成为企业重整制度的第一受益者。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金融不良资产的所有者,应当有特殊的债权人地位,使之有权参与制定企业的重整方案,选择企业的管理者,监督方案的执行,全面参与到重整程序中去,以通过破产企业的重整程序最大限度保全金融资产。 四、目前企业借破产逃废债务的主要表现形式及相应对策: (一)利用法人制度不健全逃废金融债务 我国公司企业法制度目前还不完善,对很多问题还没有具体的规定,企业的重组、产权变更其债权、债务的处理没有明确的规范。
      有些企业借企业改制重组之际,将本公司的原有资产全部或大部投入新公司,所有的职工安排到新公司上班,而本公司只保留一个空壳。与之相适应,有些企业借设立小核算单位为名,以分立的方式,将原有企业划分为若干企业,或者将原有车间、科室的地位上升至法人地位,分产权不分债务,使债权人面对的是一个形同虚设的“空壳母体”。
      有些企业在转让产权时,只转让权利,不转让义务,债务由空壳公司承受,或者企业被兼并时不进行债务清算。由于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当承接债务的空壳公司破产时,债权人常无法向新设公司行使权利。现在只有公司法规定了企业分立、合并时债权债务的处理,但非公司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无法可依;对债务人恶意进行产权转让、处理企业财产的行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所以法律应完善企业的重组和企业产权变更制度,明确规定这些恶意行为无效,赋予债权人撤销权,以应对逃债行为。 控股公司虚设公司逃避债务。控股公司设立子公司时,资本不实,或在设立子公司后抽逃资金,然后以子公司的名义向银行大量举债或与第三人交易。
      待债权人行使求偿权利时,债权人无法对幕后的控股公司追偿。控股公司利用与子公司存在的行业上依存关系,以高价出售原材料、低价购买产品的方式,或抢占子公司利润前景较好的项目,掠夺子公司的利润。控股公司将子公司的资金、利润转移之后,将控股公司的自身债务或公司集团其他关系企业的债务卸在子公司身上,命令子公司申请破产,逃避债务。
      中国法律一直没有规定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母公司利用了公司逃债的行为无法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追偿,债权人只能望新公司之财产而兴叹。这样的逃债行为大多针对的是国有金融机构,一部分已经剥离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造成了不良资产处置中的法律困难。
      所以应尽快建立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利用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或其他操纵子公司行为进行破产逃债的企业,揭开其母公司的面纱,直接向其母公司进行追索。 (二)、以“整体接收”或整体收购的方式逃废银行债务 国务院1994年《通知》曾提出破产企业的整体接收方式,即人民法院裁定清算组提出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执行分配方案前,其他企业整体接收原来企业财产、承担分配方案确定清偿的破产企业债务、安置破产企业职工。
      接收企业只承担被接收企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所确定清偿的债务”,并且接收企业还可以对所接收的债务享受兼并企业定期还本和免息的优惠待遇。于是一些地方政府极力推行整体接收、整体收购的破产方式,却未让企业真正破产。企业只是换了一块牌子,原企业设备及其他固定资产依然照旧,原班人马照常生产,却白白拿了职工安置费。
      按照《破产法试行》的规定,在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企业就应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破产程序终结后,企业法人资格被取消。而上述作法只以破产之名逃掉了企业部分债务,却没有达到优化企业资产结构的目的。 为了堵住这一漏洞,国务院1997年《补充通知》强调“不能搞‘假破产,真逃债’的整体接收或整体收购方式,”并规定:对于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企业的组织机构、人员不变,仍在原场地继续生产的,要坚决制止并予以纠正。
       (三)分立后破产的方式转移企业财产,逃废银行债务。   为了挽救濒临破产的企业,国务院1994年《通知》放宽了试点城市企业分立的条件。即:“濒临破产的企业在申请破产前,经拥有三分之二以上债权额的债权人同意,并经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辖区、县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将企业效益好的部分同企业分立。
      分立后的企业,应当按照商定的比例承担原企业的债务。”一些企业利用这种宽松条件,将有效资产重组为一个或多个独立的法人企业,而将‘“老弱病残”职工和债务留给老企业,然后以老企业申请破产。这时老企业只是一个“空壳”,所剩财产还要首先用于安置职工,银行债权当然要落空。
       为了保护债权人,在免除企业分立前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条件下,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4年1月发布的《关于防止银行信贷资产损失的通知》和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发布的《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由新组建企业按有效资产的实际划分比例分担清偿老企业的债务,并由分立后各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设立子公司的企业,应当要求其子公司按所得资本或资产的比例承担和偿还母公司相应的贷款债务。 以上二、三两种破产逃债方式的发生主要是以国务院的“通知”等文件为依据的行政行为,对这种行为的制止也是以规章文件为依据的行政命令。当政府管理部门以国有资产所有者、国有企业股东等身份来运作企业破产、分立时,它可以看作是股东的意思表示,而当债权人向债务主张权利时,尤其是向法院提起诉讼时,这些文件在法律上有什么效力,能否作为裁决的依据,如何运用法律手段去解决以行政手段设计的逃债行为就存在问题了。
      按照现代民法理论,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当新法人依法设立后,能否直接追究新设法人的责任,或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能否依据有关文件主张破产行为无效,目前除公司制度合并、分立的情况外,对其他企业形式的变更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其债务如何处理,也没有判例可以参照。
       要妥善解决这些逃债行为从形式上是尽快废止相关的文件规定,严格依照破产法规范企业破产。从实质上讲是政府转变职能不再用行政手段去处理市场经济中的问题,而依反映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操作,建立建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用与之相适应的再就业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解决破产企业职工的出路,不再由政府包办,否则我们很难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
       (四)低价转让破产企业资产,逃废银行债务 国务院1994年《通知》明确规定:“破产财产处置前,应当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以评估价值作底价,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依法转让。”但在一些地方,在企业资产评估转让过程中,存在较严重的不规范现象。
      如评估人无法定资格;资产评估对象仅限于有形资产,而不包括无形资产;在作价上高值低估;不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低价转让;以及以实物作价抵还债务等,这些行为明显带有逃废债务的动机。 对此国务院1997年《补充通知》和最高法院《通知》的规定对企业破产财产的评估、拍卖、转让价格,又作了补充规定。
      并规定凡评估确认有误的,须承担相应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由于目前清算组是由政府人员组成它对法院甚至对政府负责而不对债权人负责,在保护债权人利益重要的一环资产评估中,法律剥夺了债权人的权利。以行政方法追究责任人责任的规定,在目前的行政体制框架下难以实施,主要原因是追究责任的程序设计不合理,追究权利的行使者是与受侵害人不相干的政府机关,而不是受害方,权利行使者缺乏进行监督的内在动力。
      在存在地方利益的前提下,这种好心的管理起不到监督作用,又剥夺了当事人的救济权。我们认为在资产评估中可以由清算组组织具体工作,但前提是:第一清算组由专业人士组成,第二债权人会议对评估过程有监督权。如出现虚假评估,债权人会议有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五)、破产案件受理前6个月资产所有权变更的合理性问题 法律规定只有破产案件受理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五种处分财产的行为无效。这样规定存在两个问题:第一是在此期间外所实施的这类行为尽管恶意,但也有效。这样破产案件受理前6个月所追溯到的具体日期成了一道绝对“分水岭”,如果债务人规避法律可以在破产宣告日的六个月前处分财产。
      第二是实践中,财产、资产所有权变更需要有一个过程。如果这个过程发生在破产案件受理前6个月之前,但延伸到破产案件受理的前6个月中,又该如何处置呢?我们认为应延长6个月的溯及时间,对6 个月之前的资产处置行为进行审查,确属逃废金融债务的,要赋予债权人撤销权;同时,对延展到溯及期间的行为进行具体审查,不是一揽子归为有效或是无效。
      首先要看资产处置行为是否属于逃废债务、是否对破产企业有利;其次,财产处分的行为不是逃废债务且大多已在溯及期前完成,只欠登记等形式要件的,或是相对方是善意第三人,应认定该行为有效。如果财产处分的行为在溯及期前仅有合意或承诺还未生效,而财产处分的合同、手续等都在溯及期内履行,则行为自然无效,应使该财产恢复原状。
       企业逃债主要还是利用法人制度和产权交易形式,所以要杜绝企业逃债行为,从根本上讲是要建全法人制度,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律环境,这要随着我国经济改革而逐步进行。在目前在法律环境下我们要注意: (一) 密切注意债务人的经营情况,对处于破产边缘企业给予重点关注,防止其在申请破产前搞企业分立、重组,隐匿、私分、无偿转让、压价出售企业财产,提前清偿债务或放弃债权等破产逃债的行为。
      对有逃债行为的,可依最高人民法院法[2001]105号通知的规定申请予以撤销并要求追回财产。 (二)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作为债权人的资产管理公司应积极介入。1、在法定期间内及时申报债权。对有保证人的企业破产,债权人应依法及时向保证人主张债权。
      2、参加债权人会议,维护自身权益不受侵犯。债权人认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后7日内提请法院裁定。鉴于一些地方有排斥金融机构参加债权人会议的现象,最高法院1997年《通知》明确规定:债权人会议由依法申请债权的所有债权人组成。
      破产企业债权银行总行或分行派人参加债权人会议。3、一旦发现企业有破产逃债行为,应及时通过司法程序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并追回有关财产。 破产涉及企业、政府、职工、其他债权人、税务等多方面的关系,在目前的经济和法律环境中,政府仍起着主导作用,资产管理公司在破产中的各方面工作离不开政府的配合。
      所以我们要注意搞好与当地政府的关系,注意各方面的协调运作,争取顺利实现我我公司债权。如果当地政府与企业恶意逃债,可以与各银行召开联席会议,对其实施金融制裁,以制止恶意逃债行为。

    x***

    2006-04-15 13:26:02

  • 2006-04-15 13:20:27
  • 你们的集资款属于债权,可以要求登记.破产清算后,如公司还有财产,在支付破产清算费后,应当先支付欠职工的工资,社保费.

    北***

    2006-04-15 13:20:27

  • 2006-04-15 12:33:17
  •   据《破产法》规定,欠薪保障基金原则上由国家统一向企业预收,并由统一的机构进行管理和支付。根据这一制度,企业破产后,职工就无需担心领不到欠薪了。而且一般企业破产是因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因此你要注意你单位是否真的有债务,并且债务是否已经达到破产的程度。
      希望你具体调查。并且破产财产是有一个清偿顺序的,如下: 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 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第三十八条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第三十九条 破产程序终结后,由清算组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同时,破产程序终结后,由清算组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这些你知道了吗 ?你知道之后,你们的集资款就是单位的债务,你们这些职工就要去进行登记,否则后果自负。
      关于社保金的问题,我建议你到当地的社保局查询并将你们单位的情况反映给他们知道,由他们帮你们解决问题。若果不见效,你们可以反映到当地人大以及信访部门,市政府部门。社保金单位是不能缺交的。再不能,我希望你聘请当地律师代为处理。 因为各地的政策有所区别,法律这东西不是在这里能三言两语道得清说得明的,为了你们的彻身利益不受到伤害,你们最好找资深的律师咨询一下。
      祝你们好运! 。

    1***

    2006-04-15 12:33:17

  • 2006-04-15 11:29:15
  •   企业破产的程序及方法
        
    杨想普
    目前,部分乡镇企业由于经营亏损,负债严重,已
    无力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和清偿债务,只好向人民法
    院申请破产还债。企业破产工作直接涉及到财务工
    作,绝大部分事务由财务人员完成。笔者根据近年的
    工作实践,就此谈些浅见。
       一、提出破产申请 企业根据实际经营状况,报经董事会(或集体经 济组织)研究同意后,首先应向主管部门(或当地政 府)提出企业破产的书面申请。经批复同意后,向管 辖人民法院申请,并提交主管部门同意破产的批文、 股东会议决议、企业主体资格证明、资产状况明细表、 负债明细表及按法院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成立破产清算小组 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进行民事裁定后,破产 企业应根据法院指派成立破产清算小组。其成员一般 为主管部门和当地财政、税务、人民银行指定人员,以 及中介机构的会计师、评估师和股东(职工)代表。其 主要职责按规定执行。
       三、审计评估破产企业资产负债 由企业破产清算小组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或 有限公司)”对企业期末资产负债进行审计,通过实 施检查、监盘、查询、函证计算等专门方法及必要的审 计程序,向破产清算小组提出审计报告书。 由企业破产清算小组委托“资产评估公司”对企 业破产财产按照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实施 实地勘查、市场调查与询证,对企业期末资产表现的 市场价值作出公允的反映,并向破产清算小组提供资 产评估报告书。
       四、召开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由申请债权的债权人组成。第一次债 权人会议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公告三个月 后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主持,并 在会议十五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通知 债权人。会议一般有如下内容:宣布债权人会议职权 及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指定并宣布债权人会议主 席;安排债务人接受债权人询问;讨论破产资产处理 方案与分配方案并进行表决等。
       五、破产财产变现及分配 企业所有的破产财产 (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 产、无形资产)应在清算小组的直接领导下按有关规 定进行清收、转让、出售、拍卖等方式即时变现。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后,由破产 清算小组负责执行,财产分配可一次分配,也可多次 分配。
      分配方案包括以下内容:(!)可供破产分配的 财产明细;(")债权清算的种类、数额和顺序;(#)破 产债权总额和清偿比例;($)分配的方式和时间; (%)将来能够追回的财产拟进行追加分配的说明。 六、企业破产终结 企业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破产清算小组向人民 法院报告分配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企业的账册、印章、档案等资料 由破产清算小组移交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破产清 算小组根据人民法院“破产终结通知书”向管辖的工 商部门办理注销。 (作者单位:湖北省仙桃市沙嘴经委) 。

    助***

    2006-04-15 11:29:15

  • 2006-04-15 11:16:34
  •   给你一则报道,仅供参考,祝你早日解决困难。
    据《破产法》规定,欠薪保障金原则上由企业承担,相当于企业给职工缴纳的“破产保险金”,保障金由国家预收,并交统一的机构管理和支付。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最新公布的立法计划,《破产法》草案将在今年四月进入三审。
      昨日,全国人大财经委《破产法》,最新的草案有望写入“欠薪保障基金制度”,以保护职工权益。王欣新说,欠薪保障基金原则上由国家统一向企业预收,并由统一的机构进行管理和支付。根据这一制度,企业破产后,职工就无需担心领不到欠薪了。   折中办法处理破产资产   为加强保护职工权益,此次破产法草案将职工工资、基本社会保险费用及劳动补偿金等职工债权,全放在抵押贷款等担保债权之前优先清偿。
      也就是说,企业一旦破产,不是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首先得到还款,而是职工优先受偿。   由于在过去20年,我国法律一直规定企业破产时担保债权优先受偿。因此这一变化引起了很大争议。尤其是银行等金融机构认为,如此规定抵押贷款就失去了法律上的保障,贷款风险就会大大增加。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银行必然提高融资成本和条件,贷款更为谨慎,造成企业融资更为困难,出现贷款难情况。   “最终草案将是一种折中。”王欣新说,最终草案可能在两种方案中作出选择:一是减少职工债权优先的范围,只规定职工工资优先受偿,而不包括基本社会保险费用及劳动补偿金。
      此外,对工资清偿还可限制最高数额,如高管人员的薪水超过限额,就得不到保障;二是在担保债权中拿出一定的比例由职工优先受偿。比如,破产企业净资产只能偿还银行的抵押债权时,就从中拿出10%、20%或更多来偿付职工工资及保险金补偿金等。   申领保障金   两种方式可供选择   王欣新说,上述两种方案虽然较大幅度地压缩了职工债权的优先受偿范围,但并不意味着被压缩的部分就得不到偿还。
      此次最新草案很有可能确立“欠薪保障基金制度”,进一步加强对职工权益的保护,让企业、债权人与政府共同分担损失。   据王教授介绍,基金原则上将由企业承担,也有可能由国家财政补贴一部分。这相当于一种企业给职工缴纳的“破产保险金”,缴纳数额将根据支付职工工资的实际需要来确定。
      保障基金由类似社保基金的专门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和支付。王欣新说,至于如何申领保障基金,也有两个选择:一是在企业破产清算结束之后,如果企业无力偿还欠薪,则由保障基金支付;二是企业一进入破产程序就可以首先申请“保障基金”支付职工欠薪,这样职工就不用在漫长的破产清算和资产变卖程序之后再来领取。
       。

    爱***

    2006-04-15 11:16:34

  • 2006-04-15 11:10:23
  • 你的问题,可以到当地社保局查询。申报债权,则到人民法院。建议聘请律师代理处理为好。

    5***

    2006-04-15 11: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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