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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法律界:离婚后增加抚养费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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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法律界:离婚后增加抚养费的法律适用

双方已经离婚,小孩要求增加抚养费,适用法律除了《最高院关于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是否还继续适用《婚姻法》第37条?
对不起,我的积分只有32分,所以只能悬赏30分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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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回答
  • 2006-04-13 11:12:19
    增加抚养费是可以的.但不是按照你的收入的百分比阿.而是按照当地生活水平以及孩子的实际需要.高峰这样的名人不也是每个月壹千元抚养费吗 ?祝你好运.有问题可以进一步联系我.

    4***

    2006-04-13 11:12:19

其他答案

    2006-04-13 10:40:28
  • 如果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要求增加或者减少抚养费的,并不是要求法院重新判决。而是重新起诉,作为一个新的案件进行。

    1***

    2006-04-13 10:40:28

  • 2006-04-13 09:52:18
  • 规定是规定,关键的是看律师实际怎么运作了,就像高峰的那个案子。

    刘***

    2006-04-13 09:52:18

  • 2006-04-12 18:08:53
  • 对于离婚后追加子女抚育费问题,首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 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 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w***

    2006-04-12 18:08:53

  • 2006-04-10 00:16:33
  • 对于离婚后追加子女抚育费问题,首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 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 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解释,实际是细化了《婚姻法》第三十七条可以要求追加抚育费的几种情况,起辅助、参考作用。
    

    海***

    2006-04-10 00:16:33

  • 2006-04-09 22:54:16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上述规定与现行的婚姻法并不矛盾,所以可以同时适用的。
       以前的离婚案件中抚养费的数额因当时的客观情况,普遍偏少,现在大部分都不能满足被抚养人的实际需求,所以实践中很多追加抚养的案例大多能得到不同程度的支持。离婚后几年内可以再次主张抚养费,对此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过20——
    30%的比例只是一个参考数据,如果你的收入像你说的那样,法院不会判那么多的,只要是能保证子女的生活学习等费用即可。

    流***

    2006-04-09 22:54:16

  • 2006-04-09 17:15:09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 法发[1993]30号)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的;    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婚姻法是2001年4月28日修订的,第37条的规定与它并不矛盾,是要适用的,婚姻法只是没有详细地列举,但肯定是要适用婚姻法的,这是我的理解,当然是否要给付抚养费,还要看具体的情况,要举相关的证据,要开庭来解决,回答得满意吗? -------------------------------------------------------------------------------- 。
      

    c***

    2006-04-09 17: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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