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降低申请经济适用房门槛?
非广州籍父母与子女同住,可否降低申请经济适用房门槛?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8287元以下、家庭人均资产净值11万以下;(三)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四)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1。
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2。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3。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4。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5。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6。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若同时符合以上条件,请您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取《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10年12月3日至12月9日,在市国土房管局网站对社会公众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市民可通过邮寄信件、电子邮件、传真或电话等方式向市住房保障办提出意见和建议。(地址:广州市豪贤路193号12楼住房管理处,邮编510030;电子邮箱gzzfbzb@126。com;传真:83370861;联系电话:83370855)。如有疑问,请拨打83192727或83334718,我们将热忱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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