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法律上还有“非法同居”这个名词吗?
现在已经没有了,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已经改作解除“同居关系”,而不像以前叫做非法同居关系。
您好,现在没有非法同居这个名词了。根据民事诉讼案由的相关规定,现在被称之为解除同居关系。
2001年,“非法同居关系”在司法文书中就已消失,取而代之的是“同居关系”;“非法”强调的是“不受法律保护”,而不是需要制裁的违法行为,这一概念的立场和目的是保护合法者权益,有效维护了道德的尊严;“无效婚姻”是指重婚、未到法定婚龄结婚等,同居与婚姻并无直接因果关系,有些同居者根本没想结婚,将所有的“婚前同居”行为定性为“无效婚姻”显然是另一种法律霸权。
世界上没有任何国家有禁止同居的法律,因此从来就没有非法同居这个词,这是一位台商告诉我们的,法律没有禁止就不叫非法。
如果你是指旧婚姻法中未办结婚证即同居生活的情况,那已经没有了。法律本来就不再约束同居关系又哪来非法之说,所以现在法院已不再受理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而只受理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案。如果仅是同居,那在法律上双方是完全可以另行结婚而不违法的。 但以下情况除外: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如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非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非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等)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现在没有"非法同居"一词,而是同居.
答:如果被征收的房子是夫妻共有财产,那么与之有关联的(后赔偿的物业)房子门面当然也是夫妻共有财产。详情>>
问:法律咨询法律咨询法律咨询: 情况是这样的,我和姐是同母异父,她的生父去世后,母亲...
答:老兄:第一,女婿和儿媳是不能继承遗产的。第二,无论女婿和儿媳在调解书上签字或者不签字,都不影响调解书效力,调解书只要继承人签字即可。第三,法院搞错的是不该让女婿...详情>>
问:溜冰会不会使腿变粗经常溜冰,一旦停下来,会不会长胖。 是不是溜冰会使腿变粗。
答:会,怕粗就别经常溜或别停。祝你如意。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