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务派遣的问题
我是做会计的,但是作为劳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了快三年了,而且没有享受到正式员工的十三个月的工资,感觉和劳动法上说的同工同酬不一致,因为会计是重要的岗位,请问用工单位做法是否违反规定,能不能申请仲裁和补偿?谢谢。
你好! 先说明一点:劳务派遣单位是你的“用人单位”;而你目前所在的企业是你的“用工单位”; 1。 用工单位做法是否违反规定? 是。 用工单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2。
能不能申请仲裁和补偿? 个人认为可以。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5条规定: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你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以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作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当然,诉讼是一件极其耗时费力的事,建议你先协商。鉴于你的劳务派遣协议是三方(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三方签的,而且劳动派遣单位是你的劳动纠纷的直接相对人,劳务派遣单位对你在用工单位不能同工同酬也负有责任。
因此,你在与用工单位协商的同时,也可以给你的劳务派遣单位施压并进行谈判交涉。 。
当然可以申请仲裁和补偿,但既然是仲裁,就有自由裁量的余地。根据我的判断,你申请仲裁和补偿是得不偿失,没有必要。第一,你最多拿到第十三个月的工资,但请问你还要不要在这个公司做呢?第二,在现行劳动合同法的执行中,这很难算是非常严重的违规行为,因此胜算并不大,耗时耗力。 你应该做的是认真规划自己的职业发展,建议你跳槽,至少再不要做什么派遣员工了。 最后一点,找到工作后再跳槽。
恩,有道理。
单位的做法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虽然劳动法规定了同工同酬,但由于你属于劳务派遣的员工,实际上你的劳动关系在劳务公司,与用人单位没有直接关系,十三个月的工资属于用人单位自己的薪酬福利待遇,由于你不属于他们企业的人员,因此无法享受他们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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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请帮我看看化验单.肝功和两对半我老婆一年前怀孕的时候查出有乙肝.07年7月又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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