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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可否要求法院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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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可否要求法院国家赔偿?

与镇政府到法院打官司,本应受理的案子,递交诉状都3个多月了,法院还不受理又不出不予受理裁定书,我准备要求法院国家赔偿。应为其严重侵犯了我得诉权、上诉权,请问各位爱问网友我的要求是否可行?欢迎大家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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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回答
  • 2009-05-04 17:50:05
      申请国家赔偿的条件必须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以下条件——
    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 你所说的“法院还不受理又不出不予受理裁定书”显然不在范围内,是请求不成的。 你与镇政府打的是什么官司啊,因为镇政府是行政机关,你与镇政府的官司如果是因为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的应该是行政诉讼案,如果你按民事诉讼起诉,法院是不能受理的。
      反之,如果是政府侵犯了你的人身或财产权,则是民事诉讼,如果你按行政诉讼起诉,也是不能受理的。 建议你把具体的诉讼事由另出题说一说,让网友们帮你分辩一下究竟应当怎样起诉。 。

    北***

    2009-05-04 17:50:05

其他答案

    2009-05-07 10:08:14
  •   如果是行政诉讼,法院不立案的话,你可以要求法院下达不予受理裁定书,然后凭裁定书在送达后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或者向上一级法院或人大反映。 [另外,有些行政案件需要先经过行政复议才能再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注意。]
    但你不能主张国家赔偿,请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27号
    (2000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0次会议通过)
    颁布日期:20000916  实施日期:20000921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以及有关法律规定,现就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 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下列行为:   (一)对没有实施妨害诉讼行为的人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实施妨害诉讼的人采取司法拘留、罚款措施的;   (二)超过法律规定期限实施司法拘留的;   (三)对同一妨害诉讼行为重复采取罚款、司法拘留措施的;   (四)超过法律规定金额实施罚款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违法采取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的下列行为:   (一)依法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   (二)保全案外人财产的,但案外人对案件当事人负有到期债务的情形除外;   (三)明显超过申请人申请保全数额或者保全范围的;   (四)对查封、扣押的财物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毁损、灭失的,但依法交由有关单位、个人负责保管的情形除外;   (五)变卖财产未由合法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   (六)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调解、支付令、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以及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等执行错误。包括下列行为:   (一)执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等法律文书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先予执行的;   (三)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且无法执行回转的;   (四)明显超过申请数额、范围执行且无法执行回转的;   (五)执行过程中,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财物毁损、灭失的;   (六)执行过程中,变卖财物未由合法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或者执行过程中,以殴打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的,应当比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予以赔偿。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或者执行过程中,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至第五条规定情形,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
         因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害,只赔偿因违法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七条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申请人申请保全有错误造成损害的;   (二)因申请人提供的执行标的物有错误造成损害的;   (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四)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五)被保全人、被执行人,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保管人员违法动用、隐匿、毁损、转移、变卖人民法院已经保全的财产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后果的;   (七)依法不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

    京***

    2009-05-07 10:08:14

  • 2009-05-06 22:41:27
  • 呵呵,说得太笼统,想法太简单。

    可***

    2009-05-06 22:41:27

  • 2009-05-04 16:28:41
  • 法院不按法律办案,权力在法院手里,你要求也白搭,没人赔。你和镇政府比你有人吗?你有时间吗?你有“礼”吗?

    g***

    2009-05-04 16:2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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