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以通过仲裁回原单位吗?
们原来在**集团属下的全资A子公司工作,并与2002年A子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集团是独立法人,而A子公司不具独立法人身份) 2008年9月,被调到集团属下的另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B子公司。 2008年11月10日起,我们B子公司以独立法人单位不同以及原已签合同里有这样一条“甲方因工作需要,将乙方调入集团及属下其他企业实体工作时,本合同即时解除,甲方毋须给予经济补偿。同时乙方将根据集团公司的规定,与新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说我们拿到的合同是已经作废了的,要求我们重新签合同。 虽然合同也是无固定期限的,但对比新老两份合同,主要差异有几点: 一是老合同有住房公积金,新合同没有。 二是新合同对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连续计算表述的很含糊,我们坚持新合同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对非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来表述,因为在法律上医疗期,经济补偿等都是以本单位工作年限来计算的。被B子公司人事部负责人以这是统一的合同文本,是经过劳动相关部门认可的为由而拒绝。 尽管没有签任何的新合同,也没有签任何解除原合同的证明,但不知为什么我们的所有保险关系却被转到了B子公司。 请问各位专家,如果合同协商不好,我们可以通过仲裁要求原单位继续履行合同,要求回原单位吗?胜率能有多少?
你从同一集团公司的A公司调到B公司,工龄是应当连续计算的。 但工龄的连续计算不等于合同的继续。即然各公司都是法人单位,那么,调动后应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至于合同条款上的差异,这应该是你与单位协商的结果,如果你要求按原来的相关待遇,则可以向新单位提出,如果不答应,你可以拒绝此调动,请求回原单位。 如果协商不成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申请时应当以AB两个公司为被申诉人。
干吗还是回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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