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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年休假的薪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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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年休假的薪资

我在公司工作一年多了,按规定是有年休假,我就休假五天正好辞职到1月9号,现在公司说要上班45天的才能有年休薪资,要把5天年休假做事假处理,请问劳动法中有这样的规定吗,我应该怎么办,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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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9-01-09 13:23:01
    《劳动法》中并没有对休年假问题的相关规定,因此,公司在你休年假问题上的做法是否正确,应参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相关规定确定。
    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的规定,你在公司已经工作了一年多,可以休5天年休假。因此,公司“要把5天年休假做事假处理”的做法,违反了上述规定,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是不能够接受的。
    

    海***

    2009-01-09 13:23:01

其他答案

    2009-01-09 13:35:39
  •   希望以下资料能帮助你更好地理解: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 5大疑问解读 
    2008年09月29日 10:11新华网 
    27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作为早先公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配套条例,该实施办法于9月18日正式实施。
      记者就读者关注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问题,昨日特邀(江西)省劳动保障厅劳动工资处副处长李金华进行解读。 解读一明确职工跳槽要累计工作时间 据了解,早先发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仅规定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单位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其中,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该条例由于未谈及职工跳槽工作时间如何计算,存在着一些争议。 27日公布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对此进行了明确。“办法的第四条规定了”职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视同的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李金华举了个实例,如南昌小李在A单位工作了3年,后又跳槽到B单位工作了5年,那么小李的累计工作时间应为8年。即小李在B单位年休假天数,按8年计算。 解读二跳槽者当年年休假可折算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工作已满12个月,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假如南昌小张在A单位工作了5年,今年9月1日跳槽到B单位,那么小张今年在B单位剩余的“日历天数”为122天。按规定,他的年休假天数应为5天。那么今年小张的年休假天数应为(122÷365)×5天≈1。
      67天。由于0。67天不足1整天,因此小张今年的年休假天数是1天。从第二年起,小张在B单位的休假天数就按《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累计计算。 解读三探亲假等不计入年休假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李金华说,实施办法还规定,当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才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如果确实因为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解读四未休年休假工资按日工资收入300%支付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李金华介绍道,根据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而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月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但是包括奖金、工资性津贴等。”李金华表示。 解读五终止合同未休年假可折算工资 如果和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但是还没有享受到年休假,该怎么办?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李金华补充道,如果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是300%日工资。
      假如小陈在单位工作了3年,可以得到5天的年休假。今年他和单位解除了合同,解除时小陈今年在单位工作了200天,但小陈只享受到1天的年休假,假如他的日工资是100元,那么小陈应得的未休假期间的报酬应为:(200÷365)×5-1×100元×3=300元(注:(200÷365)×5-1≈1。
      74天,0。74天不足1整天,不支付该报酬,故取1天)。 。

    1***

    2009-01-09 13:3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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