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8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究竟是怎样的一个赔法?
如果用人单位本来就违反了81条的规定,但还继续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双方在履行第一次劳动合同三个月满之日,用人单位故意制造假象来掩盖本劳动合同已经终止,再次继续诱使与劳动者签订不得有的第二次降职降薪的劳动合同且再次重新约定试用期三个月。这三个月试用期间,用人单位迫使劳动者做合同外的工种。目的就是使劳动者无法忍受折磨而自动离职。 新劳动合同法的81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请问:这里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究竟是怎样的一个赔法呢?用人单位在违反81条后再次继续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的这种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按照现行的有关劳动争议的法律,应该获得什么样的赔偿?用人单位究竟应该是怎样的一个赔法?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侵害原告名誉、身心健康精神损失费,并公开赔礼道歉和承担发生劳动争议起至本案结案期间劳动者应得工资收入(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和社保费,这样的要求合理吗?法院会支持劳动者的请求吗?
劳动合同法81条规定的损害没有详细说明,需要劳动者就损害类型和数额举证。 赔偿责任仅限于劳动者遭受的经济损失,不包括原告名誉、身心健康精神损失费,并公开赔礼道歉。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的有关待遇单位应当支付。
答:(一)劳动者己举证证明在用人单位处提供劳动,但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关系不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交反证。 (二)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已领取工资的情况举证。 (三)用人单...详情>>
答:不可以吧,可以用一些收缩毛孔的化妆品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