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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占耕地,准备起诉政府与开发商,大家有何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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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占耕地,准备起诉政府与开发商,大家有何意见 ?

我的家乡镇政府与开发商搞开发建设,镇政府出面征地,我家耕地开发商在未得到我家许可的情况下,强占了村集体承包给我家的耕地,现我家耕地上已经填满了石头。对此开发商的行为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等法律 。现我方要求开发商恢复耕地原状,并且赔偿损失,开发商说是镇政府叫占用土地的,拒绝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请问此违法之事我该如何起诉镇政府与开发商?如何才能得到法院的受理?得到赔偿。还有什么其他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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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回答
  • 2008-12-01 16:41:51
      《农村土地承包法》是调整农村土地的发包人(村委会)与承包人(村民)之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关系的法律。而本案是镇政府与开发商搞开发建设,由镇政府出面征地,这“镇政府”与“开发商”都不是“农村土地的”发包方,不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调整主体;并且,这个案子涉及的纠纷是征地占用,而不是土地承包,所以,在客观要件上也不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
       此案实质上是征用土地方(“镇政府”与“开发商”)与土地使用权人(村民)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应当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调整。 解决此争议的程序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 即;此争议应当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请求处理;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此为行政诉讼,诉讼的对象是作出具体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在诉讼中适用举证倒置原则,由被告政府承担举证责任。 同时,由于规定“在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所以,在该争议最终解决前,该地依然是村民的耕地,应当由村民继续耕种,如果镇政府和开发商妨碍了村民的使用权影响了正常的耕种,则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此侵权赔偿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被告是妨碍了村民的使用权的镇政府和开发商。 注意,这是两个案子。一个是土地使用权争议,是行政诉讼案;一个是损害赔偿,是民事纠纷案。要各自按各自不同的法律程序处理,不可以混为一谈。 。

    北***

    2008-12-01 16:41:51

其他答案

    2008-12-01 15:41:21
  •   现我方要求开发商恢复耕地原状,并且赔偿损失,开发商说是镇政府叫占用土地的,拒绝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请问此违法之事我该如何起诉镇政府与开发商?如何才能得到法院的受理?得到赔偿。还有什么其他救济途径?
    ------------------------------------------------
    1、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镇政府侵害了你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承担民事责任。
      看法条: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2、镇政府的征地行为显然是违法的,因为你们承包的土地应当属于基本农田,对于基本农田,只有国务院才有权力征收。请看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3、建议对镇政府提起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镇政府撤销征地行为并给予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形式的民事赔偿。这是符合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的,请看法条: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

    引***

    2008-12-01 15: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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