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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老板扣我1000块钱,我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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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老板扣我1000块钱,我怎么办?

我在北京的一个饭店打工,现在我不想在这里干了,可老板扣我1000块钱,我怎么办?我在北京的一个饭店打工,现在我不想在这里干了,可老板扣我1000块钱,我怎么办?我在今年还签了劳动合同,内容记不大清了,合同在老板那里,我手里没有.这钱我还能要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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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回答
  • 2008-04-07 19:35:15
      一、先要弄清楚1000元的性质是什么,是收你的押金还是扣你的工资。
    二、如果是押金,饭店违法(就如别人没理由依据占着你的钱,属于你的东西当然可以要回),不给的话,起诉可以要回,但不是劳动纠纷类。
    但,在这类情况下解除合同要看合同内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解除合同是否会要你承担很大的责任。
       不过一般情况下,如果没有接受过专项培训和保密的要求,劳动合同是不准约定违金的 如果你在该饭店只是做简单的劳务,应该是不准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 所以如正常辞职,解除合同,问题不大。 三、如果是扣的是工资,你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不用担心合同内容,饭店还有义务限期支付你劳动报酬。
      同时还要支付你支付经济补偿:半个月工资。 四、综上所述,不管1000元是什么性质,你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饭店,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是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饭店,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附相关法律: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四 第2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中***

    2008-04-07 19:35:15

其他答案

    2008-04-21 20:54:13
  • 如果这笔钱属于押金或被克扣的工资,就完全可以要回来.方法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小***

    2008-04-21 20:54:13

  • 2008-04-09 16:11:18
  •   1、“这钱我还能要回来吗? ”:
    我认为,你这钱还能不能要回来、能要回来多少,要看老板扣你这钱到底是什么钱:
    (1)如果是收你的押金、或是你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却扣你的工资:你不仅可以要回来,还可以让饭店受到处罚:根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2)如果是扣你工资:只要你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饭店扣你的工资也可以要回来、而且还可以让饭店付给你所扣工资额50%-100%的赔偿金,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    北京是首都,是首善之区,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还是比较好的:你去找所在地的劳动部门投诉一般就可以解决问题,如果不行,再申请劳动仲裁。 2、以上我说的两种情况,都是以你是合法辞职为前提的:也就是说,如果没有饭店【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你劳动、或者是饭店【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情况(如果有以上情况:你可以立即走人、而不需要事先告知饭店),你就必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饭店后再走,否则的话:你没有按规定辞职,给饭店造成损失的,你是要对饭店负赔偿责任的:如果是这样的情况,你这钱就很难要回来了。
      但是:饭店因你违法辞职造成的损失到底是多少不能由饭店一方说了算,如果你觉得这1000元钱多了:可以经法律途径要回一部分。   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1***

    2008-04-09 16:11:18

  • 2008-04-07 19:23:16
  • 《劳动合同法》有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你可以找老板要,若是不给,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另外,如果你以此事为由提出辞职的,单位因违反劳动合同法,应该给你经济补偿。补偿的标准是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
    这也可以是投诉和仲裁的事由。
    

    北***

    2008-04-07 19:23:16

  • 2008-04-07 19:19:28
  •   我在北京的一个饭店打工,现在我不想在这里干了,可老板扣我1000块钱,我怎么办?
    ……老板的做法是违法的。
    你可以提前30天通知单位辞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第十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下列行为:(四)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
      ”以及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4。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应按照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4〕256号)的规定,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
      ” 我在今年还签了劳动合同,内容记不大清了,合同在老板那里,我手里没有。这钱我还能要回来吗? ……那也是违法的。劳动合同,是双方的,应当都有一份。 你可以索要,如果不行,可以去劳动局请求劳动仲裁维权。

    a***

    2008-04-07 19:19:28

  • 2008-04-07 18:49:04
  • 如果你和用人单位签订正规合同了,那没问题,他不给你就可以起诉他,如果没签合同,麻烦就大了,不过最终的解决办法就是考虑一下法律途径。

    M***

    2008-04-07 18:49:04

  • 2008-04-07 18:42:15
  • 不可法律啊,你可以找劳动部门.如果你有合同就的按合同说话

    l***

    2008-04-07 18:4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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