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期和试用期的区别
我是08年的重庆应届毕业生,于2007年11月的招聘会上和一家北京的企业谈成用人协议,当时说的时候直接就是说的试用期,没有提到实习期这个概念,没有书面协议,只是口头上的。然后于2008年1月20日到公司开始工作。从工作到现在已经2个多月了都没有签合同。 因为现在需回家准备论文,就和公司提出劳动合同的问题。但是公司改口说我现在只能算是实习,不能说是试用期,要我拿到毕业证之后才能开始试用期。 我想问一下公司这种做法是否合法?要是不合法,我应该向什么部门举报?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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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与实习期的主要区别是: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实习期则是指在校学生通过参加实际工作,提高其自身素质的过程或时间。两者间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实习期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到单位的具体岗位上参与实践工作的过程,其目的是为达到理论联系实际和更好地学习理解科学文化知识。 而试用期的目的,是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后,有时间进一步相互了解,以最终确认是否需要继续劳动关系。 由于你还未毕业,还是在校学生,公司关于你“现在只能算是实习,不能说是试用期”的观点,并没有原则性错误,只不过是你自己对实习期的概念不甚明了,并不清楚在校生无法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因此也就无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已,故你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只能留待毕业后正式进入公司时签订。
实习期是指在校学生通过参加实际工作,提高其自身素质的过程或时间;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试用期与实习期主要有以下区别。 当事人的身份不同。处于试用期中的自然人一方只能是劳动者;而处于实习期间的自然人一方是在校学生。
当事人的目的不同。在试用期间,主要体现用人单位目的,即为了得到满足需要的人力资源;在实习期间,对于实习学生所在的单位来讲,学生的实习活动,和劳动者的生产经营活动有相同或相似之处,但在目的上有本质的不同,学生实习活动主要体现的是学校与学生的共同目的,为了提高实习学生的自身素质。
主体间的关系依据不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包括在试用期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劳动法及其相关规定进行规范,如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的试用期超过规定期限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变更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或者要求用人单位对超过的期限,按照非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而在实习期间,学生与所在的实习单位不成立劳动关系,因此不受劳动法调整。 权利义务关系不同。
试用期的当事人双方存在着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与劳动者共同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学生实习所在的单位对于实习学生,不承担无过错责任,不须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出自《中国教育报》 你的这种情况公司确实是正当的理由,因为你现在还是在校大学生, 不能把现在说成是试用期,你现在确实只是处于实习期。
但是国家禁止实习期和试用期双方签订实习合同的,签订"实习期"合同"和签订"试用期"合同是违法违规的,其目的属于延长试用期,而法规对试用期的期限是有严格规定的。 新劳动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与单位达成用人协议,当时说的时候直接就是说的试用期,没有提到实习期这个概念,没有书面协议,而且只是口头上的。”---在法律上口不足凭的,如果你们当时存在书面协议确认你是在试用期且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那么该公司就可被确认已经触犯《新劳动法》可寻求法律援助,但现在你这情况估计不好办,但也并不是说完全没有办法。
劳动者是劳动关系双方中的弱势一面,为规避就业风险,你可到当地劳动维权部门反映,相信会给你满意的答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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