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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一个私企上班,但是几年以来都是上班9个小时,除了8小时计工资外,另外一个小时并没有加班费,周日加班没有加班费,时间长达4年,现在差不多是实施新劳动法,请问能不能得到应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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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7-12-23 23:22:00
      这个问题即使是在现行《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也有规定,干嘛要等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再当作问题提出来呢?
    按照我国现行8小时/日,40小时/周,167。4小时/月(20。92工作日)工作制,任何超过上述规定的工作时间,都属于加班,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的规定,支付相应加班费及25%经济补偿金。
       私企不支付加班费的做法违法,侵害了你们的合法权益,与你们形成劳动争议。
      而按照《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的规定,即使你们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私企支付克扣的加班费,仲裁委也最多支持你们一年的请求,这是应该提请你们注意的。

    海***

    2007-12-23 23: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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