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他人子女的条件是什么?
收养他人子女的条件是什么?
收养他人子女的条件如下: (一)普通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1、被收养人应当为得不到父母抚养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2、送养人须为法律所认可的特定公民或社会福利机构; 3、收养人必须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条件(具体包括: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 4、必须有成立收养关系的合意。
(二)收养登记程序 《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登记的具体程序可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步骤。 根据1998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养父母与养子女间要有合法的收养关系。
该法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收养法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该法还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收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据《收养法》第20条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收养行为的双方当事人——收养人和送养人具有能判断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和理智地、审慎地处理自己事务的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收养行为双方当事人关于收养和送养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是反映内心愿望和真实意愿的。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是指收养关系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不得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或者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 《收养法》对收养关系规定的条件是: (l)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2)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3)被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4)履行法定手续(以上四条参照前述)。
一个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民法通则》和《收养法》的有关规定,才是合法、有效的,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答:(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二)年满三十五周岁。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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