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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离婚妇女居住权的现状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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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离婚妇女居住权的现状如何?

我国离婚妇女居住权的现状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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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2-13 17:02:52
  •   所谓离婚妇女的居住权,是指在解除婚姻关系时,离婚妇女依法享有的房屋所有权、承租权或居住权,它是以夫妻双方平等的家庭财产权为前提的。中国虽然迄今尚无对女性住房状况的专项调查数据,但据有关妇女法律组织的不完全统计,在大量的女性离婚咨询中,涉及住房分割问题的约有51。
      9%,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近一半以上的女性在离婚时在生活中面临着住房问题的困扰。 在经济条件不发达的农村,妇女结婚后与丈夫没有独立的婚姻住宅,往往与男方的父母和男方未成年的兄弟姊妹们共同生活。如果双方离婚,则离婚妇女往往难以找到栖身之所。即使有独立的婚姻住房,因农村有“男方建房,女方办嫁妆”的习惯,房子损耗慢,嫁妆等用品损耗快,房产为婚前所建,离婚时法院一般认定为男方个人财产,女方只得“净身出门。
      ” 在城市,住房改革前公有住房承租权大多由男方取得,福利分房时期,大多也以男方为主,而单位又基于对房屋的管理权,维护本单位职工的利益,一般均不愿意在夫妻双方离婚的情况下由非本单位的职工继续承租,从而使得离婚时房屋产权单位的职工一方(特别是男方)享有对公房的隐性优先继续承租权,而离婚妇女则处于被动的地位,往往不能够享有居住权。
      住房制度改革后,虽然住房由过去的无偿分配变为有偿取得,但能够取得全部或部分房屋产权的往往是男方,这部分房屋上市交易、自由处分的权利受到产权单位的限制,价格也比市场价格低得多,即使男方按照取得房屋价值的一半给予女方补偿,女方仅靠这一半的补偿取得同类市场价格的房屋是根本不可能的。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共有房屋的分割原则也不能很好地保障女方的居住利益。这一方面是由于法院在处理离婚住房时多考虑房屋的来源,如房产原为男方个人私有、或是男方取得,离婚时房屋所有权判归男方所有的情况较多;另一方面是在房屋分割中引入了竞价机制,哪方为购买另一半房屋产权出价高,房屋就归哪方所有,这些对于缺少住房来源和经济条件相对较弱的女性当事人来说,取得住房所有权的机会要少于男性。
      此外,即便是女方得到了经济补偿,但该补偿款往往不足以支付女方获得新的稳定居住场所的费用。 从目前有关部门的统计数字来看,未成年子女多随母亲生活,而带子女的母亲却往往处于无房居住的境地,即使法院判决离婚后女方享有居住权,也常常因为这种判决缺乏法律依据而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从而导致离婚后许多妇女、儿童的生活质量状况大大降低。
      

    乐***

    2018-02-13 17: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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