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离婚妇女居住权的现状如何?
我国离婚妇女居住权的现状如何?
所谓离婚妇女的居住权,是指在解除婚姻关系时,离婚妇女依法享有的房屋所有权、承租权或居住权,它是以夫妻双方平等的家庭财产权为前提的。中国虽然迄今尚无对女性住房状况的专项调查数据,但据有关妇女法律组织的不完全统计,在大量的女性离婚咨询中,涉及住房分割问题的约有51。
9%,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近一半以上的女性在离婚时在生活中面临着住房问题的困扰。 在经济条件不发达的农村,妇女结婚后与丈夫没有独立的婚姻住宅,往往与男方的父母和男方未成年的兄弟姊妹们共同生活。如果双方离婚,则离婚妇女往往难以找到栖身之所。即使有独立的婚姻住房,因农村有“男方建房,女方办嫁妆”的习惯,房子损耗慢,嫁妆等用品损耗快,房产为婚前所建,离婚时法院一般认定为男方个人财产,女方只得“净身出门。
” 在城市,住房改革前公有住房承租权大多由男方取得,福利分房时期,大多也以男方为主,而单位又基于对房屋的管理权,维护本单位职工的利益,一般均不愿意在夫妻双方离婚的情况下由非本单位的职工继续承租,从而使得离婚时房屋产权单位的职工一方(特别是男方)享有对公房的隐性优先继续承租权,而离婚妇女则处于被动的地位,往往不能够享有居住权。
住房制度改革后,虽然住房由过去的无偿分配变为有偿取得,但能够取得全部或部分房屋产权的往往是男方,这部分房屋上市交易、自由处分的权利受到产权单位的限制,价格也比市场价格低得多,即使男方按照取得房屋价值的一半给予女方补偿,女方仅靠这一半的补偿取得同类市场价格的房屋是根本不可能的。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共有房屋的分割原则也不能很好地保障女方的居住利益。这一方面是由于法院在处理离婚住房时多考虑房屋的来源,如房产原为男方个人私有、或是男方取得,离婚时房屋所有权判归男方所有的情况较多;另一方面是在房屋分割中引入了竞价机制,哪方为购买另一半房屋产权出价高,房屋就归哪方所有,这些对于缺少住房来源和经济条件相对较弱的女性当事人来说,取得住房所有权的机会要少于男性。
此外,即便是女方得到了经济补偿,但该补偿款往往不足以支付女方获得新的稳定居住场所的费用。 从目前有关部门的统计数字来看,未成年子女多随母亲生活,而带子女的母亲却往往处于无房居住的境地,即使法院判决离婚后女方享有居住权,也常常因为这种判决缺乏法律依据而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从而导致离婚后许多妇女、儿童的生活质量状况大大降低。
答:所谓继承权是指公民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妇女的继承权遭受侵害在现实社会中较为普遍和突出: (一)剥夺妇...详情>>
答:那说不定,每个人的想法是不太一样的,不能一概而论,但我忠告女性朋友,男人是个怪(其实这是人的共性,只是男人比女人更明显罢了),越是得不到就越想得到,费尽千辛万苦...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