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在离婚诉讼案件中的运用是什么?
居住权在离婚诉讼案件中的运用是什么?
离婚时,一方无房可居属于生活困难,双方可以协商或者法院可以判决有房一方以居住权或者所有权予以帮助。离婚时由一方对生活困难方给予居住方面帮助并非法定扶养义务的延伸,它只是由原夫妻关系所派生出的一种责任,是有条件的。生活困难的问题应该是一个社会问题,由社会救济、保障机制加以解决。
而在社会保障机制并不健全的情况下,又必须寻求一个解决途径,只好让有关人员担负起这项任务。 用判决设定居住权的条件是:一方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亦无其它收入来源,无住房而提出暂时居住的请求;另一方应有给予居住帮助的能力;生活困难方的这种获助应仅限于离婚时。
对居住的期限和解除条件等相关问题应尽量通过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减少离婚时设定的居住权在执行中的难度,判决以居住权给生活困难方提供帮助的,可以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附加某些条件。
确定居住期限时应考虑当地住房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救助方提供的房产的权属状态和面积的大小、生活困难方劳动能力的强弱和生活困难程度以及当事人缔结婚姻时间的长短等因素,经过综合判断后再进行判决,做到合情、合理、合法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答:根据人民法庭审理的诸多离婚中被告不到庭的情况,可分为两大类型: 1、被告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 2、被告有明确的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本人因种种原因不出...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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