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承担赔偿责任吗?
业主地下室渗水,物业怠于履行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吗?
关于责任主体问题。本案所涉位于碧城苑X幢X单元自来水?63UPVC表前管道属被告自来水公司所有,其对该表前管道负有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在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发生事故,应当及时组织抢修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之规定,自来水公司虽主张其履行了定期检查维修并及时组织抢修恢复供水义务,但其应在经常性的维护管理工作中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根据庭审查明事实,其在近一年的巡查中均未发现水管漏水,致使原告地下室渗水,故其未尽到相应管理职责。鉴于自来水公司在接报后及时组织抢修,承担了相应义务,故其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被告开源物管公司系碧城苑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虽然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之规定,自来水?63UPVC表前管道维修、养护的责任应由自来水公司履行。
但开源物管公司根据《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公用设施设备有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的责任。本案中,唐勇就其地下室渗水多次向开源物管公司反映并要求处理,开源物管公司作为专业提供物管服务的企业,应当协助唐勇查找渗水原因,在未找到原因时应当协助唐勇积极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由于其怠于履行其义务,致原告地下室渗水近一年之久,故开源物管公司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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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涉 他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 者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合同。;^案 属于前一种:当事人约定向第三人履^债 务。此种涉他合同,合同虽然为第三人设...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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