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问知识人 爱问教育 医院库

缓刑是什么意思

首页

缓刑是什么意思

缓刑是什么意思 比如判1年缓刑1年,表示什么?就是不坐牢了?

提交回答
好评回答
  • 2007-10-12 22:48:02
    缓刑就是将应当执行的有期徒刑暂缓执行。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来说,在规定的缓刑期期间没有对社会造成新的危害的,缓刑期间过后不再执行原判的有期徒刑。
    例如判1年缓刑1年,就是判决后,在监外缓刑一年,一年后,如果没有发生新的危害则不用坐牢了。

    北***

    2007-10-12 22:48:02

其他答案

    2007-10-12 22:42:10
  •  
    看看这个

    一***

    2007-10-12 22:42:10

  • 2007-10-12 22:38: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还判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经执行。累犯不适用缓刑。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不能少于2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不能少于1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犯罪后确有悔改表现,家庭有监护条件,或社会帮教措施能够落实,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适用缓刑。
         惯犯、有前科或者被劳动教养2次以上的一般不宜适用缓刑,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及犯罪后拒不认罪的一般不宜适用缓刑。       缓刑 缓刑,就是对于判处某种剥夺自由的刑罚的犯罪分子,遵守一定    的条件的情况下,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过去有的判决不宣告刑罚,    却只宣告“缓刑×年”,这是不正确的.因为缓刑不是独立的刑种,    而是属于刑罚的一种制度,它的特点是,在判刑的同时宣告暂不执行,    但在一定条件下保持执行的可能性.所以,又叫做附条件的不执行原    判刑罚.      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    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    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实行缓刑,符合我国刑罚的目的,也    体现着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刑事政策.      但是,使用缓刑,必须坚持一定的条件,防止滥用.否则,有可能    给社会治安造成不良影响,也有失法制的严肃性.    一 适用缓刑的对象      适用缓刑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这说明,罪行需比较轻微.判处重刑的罪犯,不能缓刑.    (二)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法院认为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    以上两条缺一不可.例如,有的虽然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徒刑,但根    据其具体情节和为了教育其本人,预防其再犯罪,有必要付诸执行的,    不能缓刑.或者本人虽有悔改表现,但判刑较重也不应当适用缓刑.此    外,刑法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和累犯,不论其刑期长短,一律不 能适用缓刑。
             二 缓刑的考验期      缓刑不同于免除刑事处分,就在于缓刑在一定时期内仍然保留执行    原判刑罚的可能性.因此,对缓刑犯在判决中必须宣告一定的缓刑考验    期,在考验期内如果没有再犯新罪,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刑法第68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    但是不能少于一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    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的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也就是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以    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但是,不能折抵考验期.      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缓刑是对主刑而言,如果在主刑之外还    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例如,判处徒刑附加罚金的,徒刑    缓刑,罚金仍要缴纳.    三 对缓刑犯的考察和缓刑的撤销      规定考验期的目的,是考察犯罪分子的表现,促使他悔过自新.怎样    考察呢?刑法第70条规定,在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    组织(农村生产队或城镇街道居委会等)予以考察.至于考察的方法,并    无统一规定.      在缓刑考验期中,如果没有再犯新罪,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一笔勾    销,不再执行了.如果在此期间再犯新罪(包括故意罪和过失罪),就要    由审理新罪的法院宣告撤销前罪的缓刑(包括原来是上级法院宣告缓刑的)    并将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撤销缓刑的标准,是犯不犯新罪,而不    是一般表现好不好.如果他犯有错误,但尚未构成犯罪,可以对他进行批    评教育或给以行政处罚,但不应当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在缓刑考验期间,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因有违法行为被行政拘留或    者劳动教养的,缓刑不能撤消,可以在行政拘留或者劳动教养期间,继续    进行缓刑考察.      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犯罪分子在缓刑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    决的,如何处理?根据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应当对新发现的漏罪定罪判刑,    然后对前罪与漏罪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如果需要判处实刑,    则应撤销对前的宣告的缓刑,已经执行的缓刑考验期,不能折抵刑期.但    是,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目期,应当予以折抵刑期.如果仍符合缓刑    条件,仍可宣告缓刑,已经执行的缓刑考验期,应当计算在新决定的缓刑    考验期以内.有的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    但在缓刑考验期后才被发现,对其是否应当宣告撤销缓刑?根据司法解释,    对犯罪分子宣告缓刑,不执原判刑罚,是以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不犯新罪为    条件的.既然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即使在缓刑考验期满    后才被发现,如未超过追诉时效,也应当宣告撤销缓刑,并且依照刑法第    70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以上是我国刑法上的缓刑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    责罪暂行条例》第22条规定:“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    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    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这是适用于特殊对象的特殊缓刑制度,    是对我国缓刑制度的新发展和补充,对于鼓励犯罪军人立功折罪,报效祖    国,具有积极的意义. 。
      

    龙***

    2007-10-12 22:38:41

  • 2007-10-12 22:38:35
  •   缓刑,就是对于判处某种剥夺自由的刑罚的犯罪分子,遵守一定的条件的情况下,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过去有的判决不宣告刑罚,却只宣告“缓刑×年”,这是不正确的.因为缓刑不是独立的刑种,而是属于刑罚的一种制度,它的特点是,在判刑的同时宣告暂不执行,但在一定条件下保持执行的可能性.所以,又叫做附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罚. 
       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实行缓刑,符合我国刑罚的目的,也体现着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刑事政策. 
       但是,使用缓刑,必须坚持一定的条件,防止滥用.否则,有可能 
     给社会治安造成不良影响,也有失法制的严肃性. 
     一 适用缓刑的对象 
       适用缓刑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说明,罪行比较轻微.判处重刑的罪犯,不能缓刑.(二)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法院认为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以上两条缺一不可.例如,有的虽然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徒刑,但根据其具体情节和为了教育其本人,预防其再犯罪,有必要付诸执行的,不能缓刑.或者本人虽有悔改表现,但判刑较重也不应当适用缓刑.此外,刑法规定,对于反革命分子和累犯,不论其刑期长短,一律不能适用缓刑. 
     二 缓刑的考验期 
       缓刑不同于免除刑事处分,就在于缓刑在一定时期内仍然保留执行原判刑罚的可能性.因此,对缓刑犯在判决中必须宣告一定的缓刑考验期,在考验期内如果没有再犯新罪,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刑法第68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的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也就是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但是,不能折抵考验期. 
       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缓刑是对主刑而言,如果在主刑之外还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例如,判处徒刑附加罚金的,徒刑缓刑,罚金仍要缴纳. 
     三 对缓刑犯的考察和缓刑的撤销 
       规定考验期的目的,是考察犯罪分子的表现,促使他悔过自新.怎样考察呢?刑法第70条规定,在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农村生产队或城镇街道居委会等)予以考察.至于考察的方法,并无统一规定. 
       在缓刑考验期中,如果没有再犯新罪,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一笔勾销,不再执行了.如果在此期间再犯新罪(包括故意罪和过失罪),就要由审理新罪的法院宣告撤销前罪的缓刑(包括原来是上级法院宣告缓刑的) 
     并将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撤销缓刑的标准,是犯不犯新罪,而不是一般表现好不好.如果他犯有错误,但尚未构成犯罪,可以对他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以行政处罚,但不应当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在缓刑考验期间,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因有违法行为被行政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缓刑不能撤消,可以在行政拘留或者劳动教养期间,继续进行缓刑考察. 
       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犯罪分子在缓刑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如何处理?根据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应当对新发现的漏罪定罪判刑,然后对前罪与漏罪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如果需要判处实刑,则应撤销对前的宣告的缓刑,已经执行的缓刑考验期,不能折抵刑期.但是,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目期,应当予以折抵刑期.如果仍符合缓刑条件,仍可宣告缓刑,已经执行的缓刑考验期,应当计算在新决定的缓刑考验期以内.有的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在缓刑考验期后才被发现,对其是否应当宣告撤销缓刑?根据司法解释,对犯罪分子宣告缓刑,不执原判刑罚,是以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不犯新罪为条件的.既然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即使在缓刑考验期满后才被发现,如未超过追诉时效,也应当宣告撤销缓刑,并且依照刑法第70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以上是我国刑法上的缓刑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第22条规定:“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这是适用于特殊对象的特殊缓刑制度,是对我国缓刑制度的新发展和补充,对于鼓励犯罪军人立功折罪,报效祖国,具有积极的意义. 
    。
      

    1***

    2007-10-12 22:38:35

类似问题

换一换
  • 法律 相关知识

  • 法律咨询
  • 法律

相关推荐

正在加载...
最新资料 推荐信息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 1-20
  • 21-40
  • 41-60
  • 61-80
  • 81-100
  • 101-120
  • 121-140
  • 141-160
  • 161-180
  • 181-200
  • 1-20
  • 21-40
  • 41-60
  • 61-80
  • 81-100
  • 101-120
  • 121-140
  • 141-160
  • 161-180
  • 181-200
  • 1-20
  • 21-40
  • 41-60
  • 61-80
  • 81-100
  • 101-120
  • 121-140
  • 141-160
  • 161-180
  • 181-200
  • 1-20
  • 21-40
  • 41-60
  • 61-80
  • 81-100
  • 101-120
  • 121-140
  • 141-160
  • 161-180
  • 181-200

热点检索

  • 1-20
  • 21-40
  • 41-60
  • 61-80
  • 81-100
  • 101-120
  • 121-140
  • 141-160
  • 161-180
  • 181-200
返回
顶部
帮助 意见
反馈

确定举报此问题

举报原因(必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