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班时间摔跤骨折算工伤吗?
我母亲在亲戚开的工厂里做工,上个月的23号母亲在下班时间上洗手间出来被胶水管绊住摔跤造成膝盖骨粉碎,目前已经花费了一万多块,由于公司没有办理保险,亲戚拒赔,请问这属于工伤吗?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应该算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综上,你母亲摔伤应该符合第14条第2款的情形,应认定为工伤。
单位没有办理保险,按照67条由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费用。
工伤认定主要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七种情况和第十五条的三种情况确定的,因此,你母亲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取决于她“被胶水管绊住摔跤造成膝盖骨粉碎”的时间。 如果她的被摔倒是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则将被认定为工伤。反之,你母亲的被摔倒是在离开工作场所,已经处于下班状态时,则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但即使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你母亲仍然有权享受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工厂没有依法为你母亲缴纳社会保险金等,导致你母亲无法享受相应的待遇,工厂应承担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在下班时间上洗手间出来被胶水管绊住摔跤造成膝盖骨粉碎”无法与以上规定的任何一条一项对得上,很难认定 为工伤了。 但所花的医疗费本来应由医疗保险报销,但由于单位没给上保险不能报销,应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误工可凭医院开具的诊断书按病假处理。
答: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应该算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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