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是实施行政许可的必经程序吗?
听证是实施行政许可的必经程序吗?
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对举行听证的情形有明确的规定,行政机关 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申请 人、利害关系人可进行申辩,行政机关应听取其意见。同时该法第四十六条规 定,对于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项,应向社会公 告,并举行听证。据此可知,只有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或者行政机关认 为需要举行听证的涉及到公共利益的重大的行政许可事项时,行政机关才应该举 行听证。本案中,小张申请行营业执照不在法定情形之列,所以不必举行听证。
答:如果法律明确规定国务院部门是审批主体,那么,为了上级机关审查和申请人申请的便利,其部门规章可以规定,申请人事先向省级部门报送申请材料,由省级部门初审后将初步审查...详情>>
答:尿失禁是尿液不自主从尿道口漏出的现象。发病率女性明显多于男性,且随年龄而增长。 常见的尿失禁有以下几种: 1、压力性尿失禁——是指当腹压突然增加时,如咳嗽、大笑...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