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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分奖励!看看下面这起交通事故,裁定是否公正?请回答最后五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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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分奖励!看看下面这起交通事故,裁定是否公正?请回答最后五个问题。

当事人基本情况

陈某甲、陈某乙,共乘二轮摩托车,无牌无证。
谢某,驾驶农用三轮车,有牌有证。
陆某,驾驶斯太尔大货车,有牌有证。
无名氏,驾驶三友大货车。

真实情况
2006年9月9日7时20分,二陈骑摩托车在112线上由南向北行驶,此时前方谢某驾驶农用三轮车也由南向北行驶,此刻都在直道上,二陈在超车同时,摩托车右车把与农用三轮车左车帮相刮,正在这时,一辆三友大货车从后面赶上来,急速穿过,把摩托车夹在中间,随后摩托车倒地,二陈叶摔在路上。三友大货车全速相北逃跑,这时候,陆某驾驶斯太尔大货车(由南向北行驶)将二陈碾压,导致二陈受伤住院。(没有致残)此刻谢某并不知道事故发生(因农用三轮车噪音大,摩托车与农用三轮车相刮声音很轻,还有人证)仍按正常速度向北行驶,陆某找来一辆摩托车将谢某拦住。
事后,二陈、陆某、交管部门(交警大队)都拒绝承认有三友大货车经过,交通认定书中也没提到。

交通认定书中关于事故的基本事实(省略原文中车牌号码)
2006年9月9日7时20分许,陈子健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载着陈彦辉由南向北行驶,在112线莫台寺行车道口与同方向谢东驾驶的农用三轮车相刮后,摩托车人倒在超道上,又被同方向陆小利驾驶的斯太尔大货车碾压,陈子健陈彦辉受伤住院,农用三轮车逃逸后被追回。

交通认定书中关于事故责任的裁定(省略原文中相关法条)
谢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应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陆小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道路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陈子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道路安全法》第十一条,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陈彦辉无责任。
问题如下:
1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关于事故基本事实和责任的判定,是否公正?
2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谢某行为是否属于逃逸?应该什么承担责任?同等责任是什么意思?主要、同等、次要责任各承担百分比是多少?
3谢某领回交通事故认定书,并在交警大队签字,是否说明已经接受了对事故责任的裁定?
4交通事故认定书最后写道: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调解赔偿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节申请。在此事故中,如果谢某不想请求交警大队调解,应如何处理?
5如果谢某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述基本事实和裁定不满,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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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回答
  • 2007-01-17 15:35:09
      1 :该责任认定书基本公正,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          2:谢的行为已经认定肇事逃逸,只是减轻了责任。理由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认定肇事逃逸,交通管理部门是要有根据的,这是比较严谨的,谢很有可能在当时的笔录里说明了一些现场的客观事实。
      另因为事故是谢和陈首先发生的,其实就是说谢要和驾驶员陈对这个事故承担同等责任,即谢要承担本事故的50%的责任;之后陆也有过错致使陈受伤,那么剩下的的责任由陆和陈来承担。可以各25%,也可以20%和30%。也就是说同等是各50%,主要和次要一般是七三开。
       3:领回责任认定书,这没关系的。责任认定书是对事故现场的一个客观反应,不是签了字就必须接受调解和赔偿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
       4:谢如果对此认定不满,可以提起诉讼。但这个诉讼的证据不太好取,事情已经过去,陈又是受伤者即使有其他证人,可信度及法院对证据的采信都是很难说的。
       5:收集证据,去人民法院起诉。

    白***

    2007-01-17 15:35:09

其他答案

    2007-01-14 17:22:28
  •   该《交通事故认定书》应该是客观的。
    实事求是说,交通事故发生后的现场勘察,很多时候属于时过境迁,要想从蛛丝马迹中理出头绪,且最终完全真实的再现事故过程,实际是一种苛求。
    1、本案中,二陈乘坐的摩托车在超越谢某驾驶的农用三轮车时,发生摩托车右车把与农用三轮车左车帮相刮事故,高速下的摩托车肯定会因此偏离超车道,而向道路内侧(即道路中央)驶去。
      恰在此时三友大货车从后面赶上来,急速穿过,把摩托车夹在中间,未必是导致随后摩托车倒地的关键,正如文中所谈到的三友大货车从后面赶上来,急速穿过,只是把摩托车夹在中间,随后摩托车倒地,完全可能是摩托车把与三轮车左车帮刮碰的反作用力的结果,与三友大货车从后面赶上来,急速穿过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由于三友大货车仅是从此经过,没有与二陈乘坐的摩托车发生碰撞或摩擦,现场同样不可能留下任何有关三友大货车的痕迹及线索,因此,交警的事故认定书不可能把三友大货车列为肇事者,并由其承担相应责任。 2、谢某是否属于肇事逃逸,取决于摩托车把与三轮车左车帮刮碰的程度确定,“农用三轮车噪音大,摩托车与农用三轮车相刮声音很轻”,可以作为谢某的理由,但需要交警对车速、刮碰印痕等的勘察后得出。
      之所以农用三轮车被认定肇事后逃逸,应该与三轮车左车帮有明显刮碰痕迹有关。 由于事故三方都存在过失,故认定三轮车所负的同等责任应该为50%,而认定责任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的规定,同样是立足于肇事逃逸,只不过确有证据证明二陈超车是导致本次事故的原因而已,两个次要责任的划分可能是各25%,也可能是二陈30%,陆某20%。 3、由于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事故处理的证据,谢某领取认定书并不表示其已经接受了对事故责任的认定。
       4、该交通事故认定书最后的内容,只是提示相关当事人,原意调解的话,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在此事故中,若谢某不想请求交警大队调解,可以就该交通事故认定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错误认定。
       5、同4。 综上,谢某必须找出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车没有违章行驶,更没有肇事逃逸,故不应该承担二陈的赔偿义务。 。

    海***

    2007-01-14 17: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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