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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交通管理部门实行的机动车累积计分制度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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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交通管理部门实行的机动车累积计分制度是怎样规定的?

法律对交通管理部门实行的机动车累积计分制度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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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5-12 18:40:55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
      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应当给予记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其分值,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记分查询方式供机动车驾驶人查询a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人下一记分周期。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2次以上达到12分的,除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参加学习、接受考试外,还应当接受驾驶技能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接受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 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换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验。对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并规定一定的处罚标准和措施,有助于机动车驾驶人严格自律,自觉遵守道路交通规则,维护健康的交通环境和交通秩序。

    曹***

    2017-05-12 18:4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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