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侦查终结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检察机关侦查终结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检察机关的侦查终结,是指检察机关对于自行立案侦查的案 件,通过一系列的侦查活动,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 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和应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不需 要继续侦查时,决定结束侦查,对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或处理决定的 一种诉讼活动。
(1) 侦查终结的条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5条的规定,检察机关侦查终 结的案件的处理有移送审查起诉、移送审查不起诉和撤销案件三种 情形,并有不同的终结条件:第一,移送审查起诉的条件是:①犯罪事实和情节清楚;②证 据确实、充分;③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④各种法律手续完备。
第二,移送审查不起诉的条件是:①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 实、充分;②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 除刑罚。第三,撤销案件的条件是:犯罪嫌疑人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 任。其一,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①情节 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的;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④依照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⑤犯罪嫌疑人死亡的;⑥其他法律规定 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其二,没有犯罪事实的,或者依照《刑法》 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和不是犯罪的。其三,虽有犯罪事实,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1) 侦查终结的程序第一,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检察机关经过侦查,对案件的事 实和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经审查认为符合侦查终结的 全部要件和要求的,提出侦查终结的意见。
第二,制作《侦查终结报告》。侦查人员侦查终结时,应当制 作《侦查终结报告》。《侦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1)案由、 案件来源以及立案时间;(2)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3)是否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及羁押场所;(4)查明的案件事实、 证据及犯罪嫌疑人态度和表现等;(5)结论和处理意见。
第三,作出侦查终结决定。侦查人员写出《侦查终结报告》 后,还应根据处理意见制作《起诉意见书》、《不起诉意见书》或 《撤销案件意见书》,经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提出起诉或 不起诉意见的,报检察长批准;提出撤销案件意见的,报检察长或 检察委员会决定。
其中,对于不起诉、撤销案件的,需要按照最高 人民检察院《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作撤 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的规定(试行)》的 有关规定办理。第四,释放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在押犯罪嫌疑人,处理扣押物品。侦查终结,作出撤销案件决定的,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应当 制作《决定释放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依法释放。
对于扣押的物 品,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 物管理规定》的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答:侦査终结,是指侦査机关经过一系列的侦查活动,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査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应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结束侦査,依法对案件做出...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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