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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对回避制度作了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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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对回避制度作了哪些规定?

刑事诉讼法对回避制度作了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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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2-18 18:25:47
  •   
    具体如下(1)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②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④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2)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述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3)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査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査。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4) 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身***

    2018-02-18 18:2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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