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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的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有多大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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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的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有多大效力?

高法《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的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有多大效力?离婚案件中,高法《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的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有多大效力?正在法院起诉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的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中的: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五年以上;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的职工;及: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当依照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照顾无过错一方;等条件,要求与被告共同享有房屋承租权。

二次开庭时法官公开表示:司法解释是司法解释,与本案无关,不支持原告请求,执意要将房屋判给被告,带有明显的倾向性。

请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的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具备何种法律效力,法院如此判决是否存在问题,我能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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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2-11 17:48:23
  •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其实就是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也是法院审判的依据之一,法官说“司法解释是司法解释,与本案无关”显然不妥。你对判决不服当然可以上诉,这是你的权力,但注意要在有效期内提起上诉,不要过了上诉期限才提出上诉。

    昙***

    2009-02-11 17:48:23

  • 2009-02-08 13:18:10
  •   高院的法解对各级法院都是适用的。但法官没有不适用,而说的是“与本案无关”,即此案的具体争议不适用该解释。那么,法院的此判决是否存在问题,要看此案的具体争议是什么,建议你补充说明一下具体案情。在你没有补充前,暂不多评论了。
    至于,能否上诉,回答应该肯定的。
      因为上诉是你的权利,无论法院的一审判决是否有问题,你都可以上诉的。但要注意,应该是在收到判决书十五日内提起上诉,不要过期。当然,如果判决没有问题,你的上诉会驳回的,那么,你白浪费时间和精力,并且白搭上诉讼费就不合算了。所以,建议你抓紧补充案情,以便及时帮你做个判断。
       就补充回答—— 从你补充的“2001年8月结婚,2006年10月男方主动提出离家另住,双方分居,2008年12月女方向法院起诉离婚。本案中涉及的房屋为2001年2月单位分给男方的住房,属租赁形式,至今未向个人出售,没有产权。现双方同在一个单位”这一情况看,只要男方不是残疾人,这房子就应当判根据该潮解,判归女方使用。
       如果不是这样判决的,你可以在收到判决书十五日内提出上诉。 要注意,只能是判“使用”(即“承租权”)但不能“共同享有”。因为如果是所有权的房屋,无论是在不在此居住都可以有所有权。而使用权是指实际使用,即在此居住的权利,法院不可以支持男女双方离婚后同居。
       。

    北***

    2009-02-08 13:18:10

  • 2009-02-07 11:48:06
  •   以下回答,供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的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应当依照《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坚持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一般应作如下处理:
        一、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五年以上;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的职工;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5、婚前一方承租公房,婚后因该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6、夫妻一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8、婚前双方均承租公房,婚后合并调房屋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二、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当依照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照顾无过错一方; 三、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四、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居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予准许; 五、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调解或判决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费用; 六、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七、人民法院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包括单位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的租赁关系时,一般应征求自管房单位的同意。
      经调解或判决变更房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变更手续; 八、夫妻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 九、对夫妻双方均争房屋“部分产权”的,如双方同意或者双方经济、住房条件基本相同,可采取竞价方式解决。
       。

    2009-02-07 11:48:06

  • 2009-02-07 11:13:09
  • 请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的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具备何种法律效力,法院如此判决是否存在问题,我能否上诉?
    ----------------------------------------------
    1、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属于广义的法律,下级法院当然要依照执行,法官的与本案无关的说法不能说不存在问题。
    2、如果一审法院作出明显存在问题的判决,你当然可以上诉,二审法院可能会作出令你满意的判决。

    引***

    2009-02-07 11: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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