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中的“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应如何解释?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中的“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应如何解释?《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中的“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应如何解释?我表哥在某企业工作近两年时间,一般是在下午五时下班。不久前的一天下午四时许,感觉不舒服,提前下班休息。在下午七时许,不舒服的程度加剧,到医院就医无效死亡。疑似“视同工伤”,但有关方面进行调查取证时,老板制止了其他员工,叫他们不要乱说。律师介入也无办法。我表哥的情形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款中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如何理解?是该理解为正在工作,还是劳动关系续存期间?希望得到专业帮助,谢谢!
这个案子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属于“视同工伤”。 如果有证据证明“老板制止了其他员工,叫他们不要乱说”可向公安机关举报他的妨碍司法的行为。 律师只是一方的代理人,不是执法人员,没有法律上的调查权。工伤案件应当由劳动部门进行调查。 这里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是指发病时“正在工作中”。当然,从大的时间概念上说,也是属于在劳动关系续存期间。因为在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前,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合同关系后,即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员工就不可能是在此“工作”了,也就不属于工伤的范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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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经前经常出现下腹部左边或右边疼痛经前经常出现下腹部左边或右边疼痛,我很困扰也很担...
答:还是到医院检查治疗的好 这里回答不了专业问题 不要担心不要怕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