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关系中如何认定保证人?
借贷关系中如何认定保证人?
审判委员会第502次会议讨论通过、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指出: 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无法清偿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借期届满,债务人未偿还欠款,借、贷双方未征求保证人同意而重新对偿还期限或利率达成协议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无保证人的借贷纠纷,债务人申请追加新的保证人参加诉讼,法院不应准许。 对保证责任有争议的,按照《意见》(试行)第108条、109条、110条的规定处理。
1988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通知试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8条、109条、110条的规定如下: 108、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应当与债权人订立书面保证合同,确定保证人对主债务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限。
虽未单独订立书面保证合同,但在主合同中写明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限,并由保证人签名盖章的,视为书面保证合同成立。公民间的口头保证,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的,也视为保证合同成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范围不明确的,推定保证人对全部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109、在保证期限内,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可因主债务的减少而减少。新增加的债务,未经保证人同意担保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10、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相互之间负。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按份承担保证责任的除外。
问:借贷关系的真实性有哪些因素认定,怎么综合这些因素去认定呢?
答:1、借贷金额 通常情况下,人们在对待不同的借贷金额时,采取的谨慎注意程度往往存在差别,在借贷金额不大的情况下,资金交付方式选择多样性、随意性较强,在审理此类案件...详情>>
答:你好,就是就当事人法律方面的问题答疑解惑,谢谢,望好评!详情>>
答:不可以吧,可以用一些收缩毛孔的化妆品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