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办理涉台婚姻?
怎样办理涉台婚姻?
涉台婚姻是指大陆公民与台湾公民的婚姻。涉台婚姻有两种情况,一是历史遗留的 婚姻问题;二是台湾同胞申请与大陆公民结婚,或是大陆公民申请与台湾同胞结婚。 对历史遗留海峡两岸婚姻问题的处理,应尊重历史,妥善处理。对双方均未再婚,又 未办离婚手续的,承认原婚姻关系有效。
对双方均已再婚的,原婚姻关系视为自动解除。 对去台一方或留大陆一方再婚的,不以重婚论处,承认前婚、后婚均有效;一方要求离婚 的,应准予离婚。对法院已判离婚,但双方均未再婚,现在要求复婚的,法院可裁定撤销 原判,宣告恢复原婚姻关系。对双方未办离婚手续,留大陆一方与他人结婚或与他人长 期同居生活的,应承认此婚姻关系。
对台湾同胞申请与大陆公民结婚,或大陆公民申请与台湾同胞结婚的,按有关规定 处理。对来大陆探亲、经商等要求与大陆公民结婚的,应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由省级 人民政府指定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对来大陆定居的台湾同胞要求与大陆公民结婚的,由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受理。
要求结婚的台湾同胞应提供在大陆居住的单位或居民委员会 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原婚姻状况的证明。其中,来大陆定居前,在台湾居住的,提供台 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证明,或公证的本人户籍簿的底册复印件;离台后移居港澳地 区半年以上来大陆定居的须提供经我国司法部委托香港律师辩认的婚姻状况证明,或澳 门民事登记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对离台后移居国外半年以上来大陆定居的,须提供 居住国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经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 使领馆认证的无配偶证明。
先法取得上述证明的,应提供由本人填写并经大陆居住地公 证机关公证的“无配偶声明书' 临时来大陆的同胞应提供:香港中国旅行社代办的或公安机关边防检查部门签发 的,在有效期内的《台湾同胞旅行证明》,或我驻外使、领馆(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驻 香港签证办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新加坡商务代办处)签发的加注有“台湾同胞”字样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户口 证明》;本人身份证件和婚姻状况证明。
原配偶已离婚或死亡的台湾同胞,须提供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 亡证件。无法提供证件的,可提供经公证的台湾或港澳报纸刊登的当事人离婚声明书或 公告,未经公证的影印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如台湾同胞是从大陆赴台湾省定居的,在回大陆办事期间,申请与大陆公民结婚的, 还须提供其在大陆原居住地公证机关公证的婚姻状况证明。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应提供由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有配偶的台湾同胞申请与大陆公民结婚,而未于原配偶办理离婚手续的,不予受理。
答:办理条件: 1、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2、婚姻当事人一方为泉州居民,另一方为台湾居民; 3、双方均具有完全...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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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这是糖尿病的并发症,血管和循环障碍,要控制血糖,增强心功能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