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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问题

朋友和女朋友分手了,但未注册过,女方以要求赔偿损失费,而后在女方父母的压力下签下欠条一张,欠条中写了欠女方13万,分两次还,欠条是女方写的然后男方签名和手印,这样的欠条有法律效力吗?男方可以不支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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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4-16 22:35:27
      (1)欠条一般在法律上被认为是民间借贷行为,如果格式内容完整,则按照借贷合同对待。欠条只要写明了借款人、出借人、借款数额、借款日期、双方亲笔签字的,就生效! 所以虽然是女方所写,但由你签名和手印,该欠条已经生效!
    (2)欠条没有写明还款期限的:不影响欠条的法律效力。
      但该章欠条是否有清楚的欠款日期问题,你没有说清楚。也就是生效日期,现在模糊!不过不影响您撤销 (3)该欠条,虽然已经生效,但是可以撤销!您朋友是在“女方父母压力下”所写,您朋友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所谓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在意思表示时,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所谓合同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3、因欺诈而订立的。所谓欺诈是指行为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4、因胁迫而订立的。所谓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 5、因乘人之危而订立的。所谓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权由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受损失的一方享有,而且必须在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之内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主动撤销该合同。司法实践中,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合同法关于合同的无效与可撤销做出了与民法通则不同的规定,即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民法通则规定为无效,合同法规定为可撤销,如果损害国家利益才为无效。合同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也是新法,因此应以合同法规定为准。
       所以,即使女方以欠条主张借款13万债权,你朋友仍旧可以撤销该欠条!也就是说你朋友可以不支付,法律给予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但要在撤销权一年内行使,不然撤销权消灭! 法庭阶段应注意的事项: 1。要证明欠款原因,双方都有举证的责任 2。
      如果金额较大,即使是借款。法庭阶段应讲究技巧,女方如果以欠条主张13万,可能还要举证合理性。如。借了13万元,根据女方的收入情况和你们的关系,也可能你借给13万元的。那么可能法官会要求你提供当天你是否有13万元,如果是现金,是不是从银行取的,有没有记录等。
      假借条判决不被法院认定的情况很多。所以不必焦虑! 3。庭审阶段,一个优秀的负责任的律师很重要,可委托之处理! 。

    小***

    2019-04-16 22:35:27

其他答案

    2019-04-16 22:57:07
  • 借条,欠条,法律上的效力是完全一样的。
    你这个情况,这种原因签下的欠条法律是不保护的,当然,如果你要争取自己的权利,最好事先保存好证据,证明但是是因为什么理由签下欠条的,只要这一步完成,你完全可以无视这份欠条

    郭***

    2019-04-16 22:57:07

  • 2019-04-16 22:20:12
  • “朋友和女朋友分手了,但未注册过”,说明他们只是同居关系,法院不受理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请求“赔偿损失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法院不能支持的。
    但如果仅是“欠条”没有注明真实原因,仅按欠钱说,则是依法应当偿还的。所以,男方在目前的情况下,如果能证明该“欠条”的由来,可以拒绝支付。
    

    D***

    2019-04-16 22: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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