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免除部分保证人保证责任其他连带保证人咋承担保证责任?
出借人免除部分保证人保证责任其他连带保证人咋承担保证责任?
所谓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 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 连带责任保证。”在连带保证责任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 “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 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 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 部保证责任。但债权人放弃部分保证人的保证债务的,会导致其他 保证人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不能向免除责任的部分担保人追偿 其应当分担的份额,根据《担保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同一债务有 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 担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 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 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 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故其他保证人在该追偿范围内不能免除连带保证责任。
担保人之间 对担保的份额没有约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连带共同 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 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 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 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 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第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 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 全部保证责任。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 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答:所谓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情形,主要指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之下,保证合同自然无效,无效保证合同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有两种情况: 一是主合同双方当事人串通,骗取保...详情>>
问:"人有三急"其实指的是什么?"人有三急"其实指的是什么?
答:级别:学长 2006年4月9日 现在“人有三急”多用来指饮食或排泄问题等等,说法不同。这种引用倒也形象贴切,无可厚非。 而有史可查的真正说法是“人有三疾”。三疾...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