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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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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若干问题

1、企业怎么样的规章制度属于霸王条款?
2、企业可以制定赏罚(金钱)制度进行奖励或者处罚员工吗?假如员工违规了,可以进行罚款吗?处罚金额有没有限制?怎么样才能做到处罚不违劳动法呢?
3、企业怎么个情况下可以开除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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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2-28 23:03:34
  •   1、企业的规章制度在维护企业劳动纪律的前提下,还必须得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那些剥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条款就是你所说的霸王条款。
    2、企业可以对违反纪律的员工进行罚款,但是每月的罚款总额不能超过员工工资的20%。请注意这是在员工违反劳动纪律等情况下,如果因为员工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对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那么企业可以予以开除,可以追偿损失。
      
    3、根据劳动合同法之规定,企业可以开除员工的情形包括: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欺诈)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爱***

    2018-02-28 23:0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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