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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允许诱惑侦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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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允许诱惑侦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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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2-23 18:09:47
  •   诱惑侦査是指侦査机关(包括其特情、线人)为逮捕犯罪嫌疑人,以实施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饵,暗示或诱使其实施犯罪,待犯罪行为实 施或犯罪结果发生后将其拘捕的特殊侦査手段。理论上将诱惑侦査分为两种:第一种是被诱惑者本来就已经产生犯 罪倾向(人本身就具有弱点)或者已有先前犯罪行为,而诱惑者仅仅是 提供了一种有利于其实施犯罪的客观条件和机会,即为“机会提供型”。
      其特征是:侦查者的行为旨在诱使潜在的罪犯现身或使其犯罪行为暴 露,诱惑行为充其量只是为被告提供一有利作案条件。例如,警方得知有一抢劫团伙欲在某银行运钞途中行动,遂把大量作了记号的现金用运 钞车招摇过市运往银行,却在暗中布下严密的控制网,待犯罪分子全面 行动时将其一网打尽。
      此案中警察的行为只是提供了对罪犯犯罪的有利场合与环境,目的是获取证据,擒获隐蔽的罪犯。这种“守株待兔式”的诱惑侦查不会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产生主导作用,也就避免了引诱清 白者犯罪的弊端,为各国立法所接受。第二种是侦査机关促使被诱惑者产生犯罪意图并实施犯罪,即“犯意诱发型”。
      其特征是:被诱惑者虽被侦查者认为是犯罪嫌疑人,但实际上他并无犯罪意图不想犯罪,而正是诱惑者采取了主动、积极、过度、不 适当的刺激行为使其在强烈的诱惑下实施了犯罪行为。此即美国法所 称“侦査陷阱”或“警察圈套"(police entrapment)。
      例如,一个人并不吸 毒,但化装成毒品贩子的警察一再向他推销,说效果绝妙、价格不高,终使他决定一试。此类侦査中并不存在确定有犯罪倾向的嫌疑人,侦査人 员的行为在整个过程中起了主导作用,实质上与教唆鼓动清白之人犯罪无异,此种诱惑侦查为各国所摒弃。
      
      由此可见,诱惑侦査一方面是打击某些犯罪的需要,另一方面使用不当也会诱发犯罪,因此要对其加以规范,实现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 平衡。按照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査人员不得诱使他人犯罪,即否定了“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査;同时规定了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 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即肯定了“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査。

    张***

    2016-12-23 18: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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