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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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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实施查封、扣押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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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5-27 11:06:20
  •   答:查封、扣押有期限限制。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 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 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 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 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 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 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妥善保管查封、扣押设备、设施。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 施,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行政机关可以委托 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 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及时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强制措施具有临时性特点,行政 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 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 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 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 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1)当事人没有违法 行为;(2)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3)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 扣押;(4)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5)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 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 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王***

    2016-05-27 11: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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