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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罢免直接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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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5-06 16:5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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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选举法第47条的规定,罢免直接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的程序主要包括:
    (1)    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原选区选民50人以 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原选区选民30人以 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 要求。
      联名一般应是一人领衔提议,其他人附署签名。 “罢免要求”是选民在代表任期届满以前,要求解除自己选 出的代表职务的动议。它和推荐代表候选人不同,是对已经过 半数当选的代表的任职否定,要求严肃、谨慎。因此,选民提出 罢免要求比推荐代表候选人的联名人数要高。
      联名提出罢免要 求是集体动议,不是分头倡议,因此,形式上一般应是一人领衔 提出,其他人附署签名,个人单独分别提出不能构成联名。罢免 要求还应当是书面的,即罢免对象、罢免理由、领衔人和附署人 的签名都应是文字的,口头提出不能成立,口头赞同也不能作为 联名。
       提出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以便于选民鉴别和判断。 我国法律对罢免的理由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从理论上来讲,按 照列宁提出的“人民有权随时撤换由他选出的代表”这一思想, 不一定要犯了错误才能罢免,只要选民或者代表认为某些代表 不称职或者没有认真执行代表职务,就可以提出对其罢免。
      实 践当中,一般来说,罢免理由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第一,代表违法 犯罪,如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触犯刑法、失职渎职等。第二,道 德和纪律方面的理由,如缺乏社会公德、道德品质败坏、作风不 正、损人利己、损公肥私或者道德水平不高等;纪律方面包括违 反党纪、各种工作纪律、代表纪律或者纪律性不强等。
      第三,工 作不称职,既可以是本职工作,也可以是代表工作Q如代表本职 工作长期平平,甚至不符合一般标准,没有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没有积极履行代表职务,没有充分反映选民的意见和要求,丧失 代表作用等。罢免要求除了写明罢免理由外,是否需要提供有 关材料?法律对此未作规定。
      如果有现存的材料,可以作为附 件提供,以增强其说服力。如果没有提供材料,也不影响罢免要 求的成立。 (2) 针对罢免要求提出的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 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申 辩是多方面的,包括罢免理由的事实根据、主观动机、罪错的客 观原因、危害后果的轻重、事后改正情况等。
      口头申辩在选民全 体会议或者小组会议上进行,书面申辩意见向所在的县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 (3)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收到罢免要求和书面申 辩意见后,应当将其印发给原选区选民。印发的形式有:一是印 发给全体选民,人手一份;二是以选民小组或家庭为单位印发, 相互传阅。
      同时还应对罢免要求和申辩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必 要时应进行调查,了解事实真相,走访选民,征求意见。经过深 入调查和核实,如果罢免要求成立,应立即着手准备表决。如果 罢免要求确实由于误解和对情况不了解而提出,应向有关选民 把问题解释和说明清楚,由选民决定是否撤回。
      为了保证表决 罢免要求的顺利进行,表决前应做好相关准备,如印制好表决 票、提前通知表决时间和地点、核对选区选民人数、确定监票人、 计票人等。 (4) 表决罢免要求,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有 关负责人员主持。有关负责人可以是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组成人员,也可以是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 构的有关负责人员。
      主持人员的职责主要是监督表决程序符合 法律规定,防止弄虚作假。表决的有关情况,如选区选民实有人 数、参加表决的人数、发出选票数、收回选票数、赞成、反对、弃权 票数等,应如实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表 决对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要求,可以请乡级人民代表 大会主席协助。
       (5) 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的表决方式,并须经原选区过半 数的选民通过。罢免代表案一律采用无记名的表决方式,不能 采用其他的表决方式,如举手表决、鼓掌表决等。投票人在表决 时可以表示赞成、反对或弃权。如果罢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 原选区选民数发生了变化,如何计算选民数?在这种情况下,选 民半数应按罢免时选民人数计算。
      同时,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或乡、镇人民代表 大会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撤销,由常务委员会或主席团予以 公告。 4。 如何罢免间接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罢免间接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罢免直接选举产 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其程序有共同之处,主要表现在: (1) 罢免案应当联名提出,个人单独不能提出。
      (2)罢免案应当 书面提出,不能口头提出。(3)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的理由^ (4)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口头或者书面申辩。(5)罢免案的 表决采用无记名的表决方式。不同之处在于:(1)提出罢免案 的主体不同,前者是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或者代表联名提出,后者由原选区选民联名提出。
      (2)联名人数的要求不同,前者要求全体代表的1/10以上联名才能提出, 是一个相对数;后者要求选民30人(乡级)或者50名(县级)以 上联名提出,是一个绝对数。(3)提请表决的主体不同,前者由 大会主席团或者主任会议提请表决;后者由谁提请选民表决,法 律没有规定,由于是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人主持罢 免,所以可以认为是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将罢免要求 提请选民表决。
      (4)罢免表决的主体不同,前者由选举产生该 代表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的全体会议进行罢免 表决,后者则是在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持下,由原 选区的选民进行罢免表决。 具体而言,罢免间接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程序, 可以分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两种情况。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 (1)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 团或者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 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 理由。 (2) 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 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Q (3) 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提出的对上一级人民 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是否必须在本次会议上表决?地方组 织法第26条第5款规定,向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提出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会议审议后,提请全体会议表决;或 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根据这 一规定,如果情况复杂、不清楚,可以暂不交付表决,待调查清楚 后再决定。 (4) 罢免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的表决方式,并须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罢免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1)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 议或者常务委员会1/5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 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 罢免案。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 生的代表,一般应限于“个别”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45条第3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 数通过,可以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个别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
      ”地方组织法第44条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中规定,“罢免个别代表% “个别”的 数量界限是多少?法律没有规定。个别应相对于总数来理解, 应根据具体情况严格把握。 (2)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任 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 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
       (3) 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 体会议表决。 (4) 罢免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的表决方式,并须经常务委 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罢免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以便及时解除该代表因担任代表职 务享有的各项权利,如出席会议、人身特殊保护、提案权等,重新 确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实有人数、会议有效的法定人数、半数 要求。
       同时,代表职务被罢免的,所担任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或者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常务委 员会予以公告。 被罢免代表的代表资格自罢免决议通过时终止。对此,有 人有不同的看法,有的提出,只有当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作出终 止代表资格的决定后,代表资格才能终止。
      这种看法是不准确 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所进行的资格审查只是程序性的,例 如,罢免程序合法与否等,其审查也只是为了解掌握代表的情况 和动态。因此,代表资格的终止,应当从罢免决议通过时生效。

    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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