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录用“乙肝病毒携带者”吗?
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录用“乙肝病毒携带者”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 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 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答: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在法律上就是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辞退员工有三种情形:一是因劳动者的过错而辞退;二是因劳动者不...详情>>
答:不可以吧,可以用一些收缩毛孔的化妆品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