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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属于产品质量有严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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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属于产品质量有严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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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3-10 16:31:30
      产品质量法第n条第2款规定:“监督抽查的产品 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这里所说的严重质量问题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 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属于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失效、变质的;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问题等。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手段和行政 强制措施有哪些?依照产品质量法第18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产品质量 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可以采取以下 行政执法手段和行政强制措施: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 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销售活动者不可能离开具体 的场所。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都有权进人这些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不得拒绝执法人员进人现场进行 检查。当然,进入现场检查必须出示相关证件。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 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产品质量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 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产品质量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是保证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查清违法事实,获取相关 证据的重要手段。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行使本项职权时,有关人员必须如实说明情况,不得拒绝或者做与事实不符的虚假陈述。
      当然,产品质量监 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驶本项职权也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 及其他有关材料。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监督 职责时,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可以掌握相关证据,准确查处产品质量 违法行为,从而更好地查清假冒伪劣产品的来龙去脉。
       一方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查阅、 复制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相关资料;另一方面,涉嫌产品质量违法的生产者、销售 者必须如实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 供有关的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 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 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查封和扣押属于行政强制行为。行政强制是指行政 机关为了保障行政监督、管理的顺利进行,通过采取强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法律规定义务的相对人履行法律规 定的义务,或者出于维护社会秩序或者保护公民人身健 康、安全的需要,对相对方的人身或者财产采取紧急性、 临时性强制措施的行为。
      

    M***

    2017-03-10 16: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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