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需要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需要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制度是有因回避,即需要有回避的法定事由。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这些事由 包括:(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 的;(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 及其委托人的;(6)审判人员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及姻亲关系的,或者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 者同胞兄弟姐妹的;(7)参加过本案的前期诉讼活动的,如参加过本案 侦査的侦査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检察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检察人员;参加过本案侦査、起诉的侦査、检察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法院工作,不得 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
答:当事人有权在符合法定事由的情况下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审判人员予以回避。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详情>>
答:尿失禁是尿液不自主从尿道口漏出的现象。发病率女性明显多于男性,且随年龄而增长。 常见的尿失禁有以下几种: 1、压力性尿失禁——是指当腹压突然增加时,如咳嗽、大笑...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