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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得保护——罗马法与我国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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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得保护——罗马法与我国物权法

之前问题提得不合适,呵呵。
罗马法在物权方面的制度令人刮目相看,我国物权法中对物权的保护与罗马法在相关理论上有何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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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5-07 04:00:04
  •   近现代物权法的发展趋势与我国物权法的制定
       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调整人(自然人、法人,特殊情况下可以是国家)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从现代各国民法的物权法形态特征来看,都主要承继了罗马法的物权法观念,同时又受到了日耳曼法物权法的一定影响,在其所依存的社会关系的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的特点(参见史尚宽:《物权法论》,台湾1957年版,第1-6页)。
      但是,物权更为直接地反映着一定社会的所有制关系,从而不同社会发展阶段存在着性质不同的物权法。尤其是人类社会进入20世纪以后,社会条件发生了急剧的变化,使得现代物权法显现了一些不同于19世纪形成的近代物权法的发展趋势。把握这一发展趋势的规律,不仅对于物权法的研究,而且对于我国物权法的制定都是有重要意义的。
       一、近代物权法基本特质的形成虽然物权法在法律史上的起源是随着私有制的出现、国家的形成而产生的。但是,物权法的基本特质却是在19世纪近代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中最终得以固定下来的。大陆法系国家的所有权及他物权制度是在承继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
      罗马法是奴隶制简单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形式”。《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43页)在罗马法中,以个人本位为主体思想。因而保护个人利益(尤其是所有权)为私法制度之中心,而公法仅为其附庸而已。
      (郑玉波:《民法总则》,台湾三民书局1979年版,第6页。)即是说,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的部分,是权利人得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最完全的权利。物的利用是所有权的作用,在所有权上形成的他物权只是所有权的支配权的结果。   罗马法的以个人本位为特征的所有权和他物权思想,在欧洲大陆各国的漫长而黑暗的中世纪没有被采用和发展的余地。
      在以1689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为标志而开始的资本主义社会,为巩固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适应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的需要,这个时期的资本主义物权法观念和法律,主张所有权的神圣与不可侵犯。受1776年美国弗吉尼亚权利典章的影响,法国国民议会于1789年8月26日审议并发布了《人即市民的权利宣言》,此即著名的“人权宣言”。
      在其第17条中规定:“所有权为神圣不可侵犯之权利,非显然基于法律,为公共之必要,并在给付正当补偿之条件下,任何人均不得侵夺之。”此后至1804年法国公布实施了《法国民法典》,作为直接肯定资产阶级反封建革命成果的民法典,它完全贯彻了“人权宣言”中的有关所有权的思想。
      在其第544条中规定:“所有权为对物完全按个人意愿使用及处分的权利。但法律及规定所禁止的使用不在此限。”当然这个时期的“法律及规定”对所有权的禁止或限制是极为少见的。对《法国民法典》的所有权,学者们在论述其性质时不厌其烦地使用了“绝对”、“自由”、“优越”、“强大”等词语,例如“‘所有权的绝对性’乃与所有权之‘绝对不可侵’及‘自由的所有权’理论相为连结。
      前者乃所有权之绝对不能侵害;后者乃所有权人对自己所有物之使用、收益、处分有绝对的自由。所有权人得以契约为媒介,将物让与他人使用,但立于所有权之绝对不可侵或绝对自由原则,表现出所有权之优越性(强大性)与利用权之劣弱性。”(刘得宽:《土地所有权理论及新展开》,载于《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1年版,第50页。
      )毫无疑问,《法国民法典》的所有权是罗马法的个人本位的所有权思想的再现,并且是以其当时的自然法学派和功利主义者的理论为基础的(参见彼德斯坦·香德著(王献平译):《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52—257页。)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近代物权制度,强调所有权的效力,并且是以之为物权的核心,对于巩固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促进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的发展,起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这种物权观念和立法成为近代大陆法系物权法的一般共同观念,时至今日亦未有根本改变。而且在那些具有大陆法传统的公有制国家的民法理论和民事立法中,这种物权观念也得到了全面的继受。近代的以所有权为核心的物权法,以确认各种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为其内容,其中“所有权乃对于物之使用价值交换价值全面的支配;用益物权乃对于使用价值部分的支配,担保物权则对交换价值全部或一部之支配。
      ”(刘得宽:《民法之理论体系与其展开》,载于《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1年版,第76页。)可见,物权法所确认的是各种物权的对物的不同方面(使用价值、交换价值)、不同程度(全面的、部分的)的支配力。从物权法的内容体系的特点来看,由物权法调整的财产支配关系的特性所决定,物权法“尚以物权法定主义,公示及公信原则,一物一权主义,以及物权行为无因性为其体系结构之支柱。
      ”(王泽鉴:《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之检讨》,载《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1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54页。)虽然其中的物权行为无因性在现代民法的发展中有相对化的趋势,学者中对之多有非议。但总的来说,物权法是建立在这样一些基本原则之上,体现着这些基本原则的精神。
       从近代物权法规范本身而言,它与债权法一起以各自不同的法律手段调整财产支配关系和流转关系,相辅相成,不可或缺。但与债权法规范相较,物权法又具有如下的特点:   1、物权法为私法。 私法与公法的区分,源于罗马法。虽然对于二者的区分标准众说纷芸,莫衷一是,但对其作为法律的一基本分类,学者间则无异议。
      私法的基本形式为民法,物权法作为民法的一部分,当然其性质应为私法。但依区别公法与私法的标准之一的“利益说”,物权法不能算是纯粹的私法,因为物权法中多具有一些“公益性的规范”。但是,公法与私法的分类是就一部法律的整体性而言的,因而具有相对性,公法中会含有私法的成份,反之亦然。
      因而就整体性而言,物权法性质上应当为私法。   物权法之作为私法,贯彻着私法自治原则,认为每一个人都可以而且应该自由地按照自己的意志去决定私法方面的一切关系。具体地说,物权法首先肯定了每个人都享有平等地、独立地取得和享有各类物权的权利能力;其次它确认了每个物权人(包括所有权人和他物权人)的权利可以自由的行使并应当受到尊重,他人不得侵犯物权人的物权,不得干涉物权人的权利的行使。
         2、物权法为强行法   法律依其适用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强行法和任意法。前者是指不问当事人的意思如何而必须适用的法律;后者则是指其适用由当事人的意思而左右的法律。物权由于其对于物的直接支配性,因而与一般第三人直接发生利害关系,其存续与变动直接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所以物权法的规定多为强制性的规范,除了极少数的例外,物权法的规定都不允许当事人任意变更而必须绝对适用,故此被称为“强行法”。
      (参见郑玉波:《民法总则》,台湾三民书局1979年版,第5页。)例如,物权法实行物权法定主义,即法律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不允许当事人依其意思设定与法律规定不同的物权。《日本民法典》就在其第175条中明文规定:“物权,除本法及其他法律所定者外,不得创设。
      ”物权法这种强行法性质,是其与债权法不同的一个重要特征。债权法多为任意性规范,属于“任意法”,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原则,法律的规定仅仅起到补充当事人意思表示不足的作用。例如,当事人在不违反公共利益的范围内,可以创设任何种类的债权。法律也往往不限制债的种类和内容,允许当事人协商确定合同的内容,并承认其效力。
         3、物权法为固有法   由于物权与人类的生存息息相关,其种类和内容的设定、其行使和保护的方式,都深受本国的经济、政治、民族、文化、社会、历史、宗教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尤其是不动产(主要是土地)物权,因国家、民族、历史传统的不同而具有特殊性,因此不同国家的物权法往往各 不相同。
      可以这样说,在各国民法中,物权法是最具本国、本民族特色的法律。基于物权法 的这种根植于本国、本民族的特征,我们称之为“固有法”。   我国在清末实行法制改革,这是一次近代法律概念、法律思想、法律制度全面引进的伟大运动。其中民法主要是参考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是德国、日本民法而起草。
      在这一过程中,债权法的规定基本上仿自德国民法,而物权法的规定则保留了较多的民族传统,例如专门设定了永佃权、典权,最具固有法色彩。我国在1949年以后,废除了民国时期制定的民法典,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尤其是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的国家和集体所有,这使得我国的物权法更具有自己的特点。
      物权法的固有法属性,这是其区别于债权法的另一显著特征。债权法是调整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反映的是商品交换关系的一般要求,由其调整对象的交易性质所决定,债权法规范大都具有普遍、共通的性质,各国的债权法往往大同小异。随着现代社会国际间的经济往来的发展,各国债权法在许多方面具有统一性的倾向。
      因此各国在制定自己的债权法时大都(而且由财产流转关系的交易性质所决定,亦应当)大量借鉴、甚至照搬他国的成熟的立法例。而物权则难以象债权法那样形成国际化的通用法律。    二、现代物权法的发展趋势 现代物权法是20世纪的物权法,它是近代物权法在20世纪的延续和发展。
      就其内容而言,既包括立法原则的修正、物权法体系的调整、物权理论的再构成,以及法律解释适用方法的反省等等。(王泽鉴:《台湾现行民法与市场经济》,载《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7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8页。)可以说,现代物权法是在近代物权法的观念、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正、发展的结果。
         人类社会进入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不可侵的”、“自由的”所有权观念已不能适应变化了的社会需要。于是,学者们纷纷倡导团体的、社会的所有权观念。如19世纪继承罗马法思想的自由法学派学者耶林(Jhering)指出:“法律家及外行人均会认为,所有权的本质乃所有者对于物之无限制的支配力,若对之加以限制,则会与所有权的本质无法两立。
      然,斯乃根本错误的观念,所有人不仅是为自己的利益,同时还须适合于社会的利益,行使权利方能达成所有权之本色。惟有在这种范围内,社会对于个人不予干涉。若对于广阔的原野,因所有人之怠慢不予开垦的把它放置,能够结谷物的场所让之生长茂密的杂草,或为享乐而用之为狩猎地时,社会对此,怎能安闲视之。
      因此,可耕作使用而不为耕作时,社会须使更有益于土地之利用者来代替之。”他还进一步主张以“社会性的所有权”代替个人的所有权。(转引自刘得宽:《土地所有权理论及新展开》,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1年版,第60页。)这个时期由于日耳曼法的强烈的团体、社会的所有权特性,因而“日耳曼法之物权法理,直接间接多所引用,”(史尚宽:《物权法论》,台湾1957年版,第4页。
      )所有权观念,是个人与社会相调和,即所有权受法律的保障,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之。典型地体现这一思想的是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第153条第3项的规定:“所有权附有义务,对其行使应同时有益于公共福利。”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在这一时期纷纷通过立法、判例等形式对所有权予以限制。
      这被学者称之为“所有权之社会化”。由于该现象主要是出于促进物(主要是不动产)的利用的目的,表现为所有物上权利(主要是他物权)的种类的增多和效力的增强,因此也被学者称之为“物权法从所有(归属)向利用的转变”。这种“社会化”或“转变”的现象,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上对所有权的效力及行使设定一般限制。
      例如,在土地所有权上,《德国民法典》第905条规定:“所有人对于他人在高空或地下所为之干涉,无任何利益者,不得禁止。”《日本民法典》第207条规定:“土地所有权于法令限制的范围内,及于土地的上下。” (二)权利滥用禁止原则的确立。
      19世纪以后各国均以法律或判例的形式确定了“权利滥用禁止”的原则。如《德国民法典》第226条规定:“权利的行使不得专以加害他人为目的”。《日本民法典》亦在第1条第1款中增加“不许权利滥用”的规定。这一原则的确立,限制了包括所有权在内的权利行使的自由,禁止违反社会利益或损害他人利益的权利之行使。
         (三)强化物上的他项权利,主要是强化以不动产利用为目的的用益物权。例如德国鉴于1900年的民法典所规定的地上权效力较弱、对地上权人利益保护不够,于1919年1月15日废止了民法典中关于地上权的规定,而代之以《地上权条例》,使地上权人对他人土地的支配权得到极大的强化,地上权人对建筑于他人土地上的建筑物的所有权得到更有力的保障。
      再如各国民法普遍承认了承租人的租赁使用权(债权)有对抗第三人(包括租赁物的新所有人)的效力,破除了罗马法上的“买卖破除租赁”的原则,赋予了租赁使用权以物权的效力。 围绕着作为物权核心的所有权由个人的向个人与社会相结合的所有权观念的转变,现代物权法还呈现出以下新的发展动向:   1、物权法的公法化   由于物权法调整财产支配关系,明确着物在法律上对于主体的归属,对一个社会的稳定、公平和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
      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在承认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不可侵性的前提下,物权法中关于所有权和他物权的保护原则得到了修正。“特别是自从进入20世纪以来,对所有权所采取的公法的限制有了重大的发展。”(J.H.Beekhuis,F.H.Lawson,Structural Variations In Propenty Law.P10.)这些限制主要有以下几种:(1)限制和禁止对某些物的占有和所有。
      如有关取缔枪支弹药的私人拥有、限制兴奋剂取得的法律;(2)限制对某些物的生产和交易;(3)以都市计划安排土地开发使用。许多国家法律对合理利用土地、规划城市建设以及对土地的使用和开发都作出了限制性规定;(4)有关江河、矿产、森林、海洋等自然资源和环境的保护的限制;(5)有关不动产的征收、征用等方面的规定等等。
         所有人违反公法上的限制行使所有权,在法律上除了应认定为无效外,也可以取消其行为,还可以违反公法上的限制为理由,剥夺所有人的所有权、停止其权利的行使。(参见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24页。)对所有权及他物权予以公法上的限制,这是20世纪以来公法侵入私法领域的一个重要表现。
         这一限制并不是外在于物权法律制度,而是构成物权法律制度的内容,使20世纪的物权法具有鲜明的公法性。   2、物权法的强行法的弱化   20世纪以来,随着经济关系的多样化和复杂化,物权法的强行法的特性呈弱化的趋势。例如,随着债权关系的发展,物权法的强行法性对于债的关系上的缔约自由(如是否设定地上权、抵押权)及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如向谁贷款、设定担保),无绝对的影响。
      在较受限制的设定物权的内容上,当事人仍有一定的自由约定空间,如关于共有物的管理,地上权消灭时地上建筑物或工作物的补偿,以及不动产抵押权的担保范围,等等,当事人均可在一定的范围内自由约定。(参见王泽鉴《民法物权》(通则〓所有权),台湾1992年版,第27页。
      )同样在较受限制的设定物权的种类上,由于现代物权法物权种类,尤其是担保物权种类的增多,使得当事人在设定物权时有较大的选择余地。   物权法强行法性弱化的另一个表现就是创该物权的法律渊源的扩大。大陆法系的民法学者普遍认为创设物权的法律渊源应只限于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
      但是,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习惯上的物权应当得到承认。由于法律对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的规定,往往是对现实的财产关系(在很大程度上是对习惯)的总结、承认。这种总结,有可能有疏漏,而这种承认,则由于法律的稳定性,则可能与现实产生差距,甚至是较大的差距。
      这样,在一定条件下承认习惯创设物权,可以对现实的财产关系予以及时、有效的调整。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物权法定主义过于硬化,难以适应现时社会经济之发展,倘于习惯上能有适宜的公示方法之新物权之生成,自不妨予以承认。同时旧习惯之物权,虽因不合现行法之规定,而被抹煞,但行之自若者,亦非无有,对此种社会事实,若绝对严守物权法定主义而不予承认,则法律将不免与社会脱节,若竟视若无睹,不加可否,则又将贻人以掩耳盗铃之讥。
      ”(郑玉波:《民法物权》,台湾三民书局1979年版,第16页。)     3、物权法的国际化     对于现代物权法是否存在国际化的倾向,是学者们分歧较大的一个问题。持肯定意见的学者认为:“随着国际贸易发达,世界交通之便利,使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相沟通,遂造成物权的国际化趋势。
      现今大陆法系各国的物权制度已是大同小异。……就是两大法系物权制度之差异,也正在缩小。”(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上册,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7页。)而持否定意见的学者认为,物权法具有国际化的趋势的说法“显然是不妥当的。物权法难以国际化的特点,也是它与债权法的重要区别。
      ”(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1998年版,第76页。)     客观地讲,由于物权法的固有法特性,在国际化问题上,物权法不似债权法那样表现的全面、强烈。但是,随着国际贸易、国际交往的发展,各国的物权法的确存在着相互交融、相互借鉴的现象。
      例如关于物权的基本原则,所有权的内容、行使,物权的变动,担保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等等,各国物权法都有很多相当一致性的规定。不过,物权法的这种国际化的现象在物权法的不同领域的表现并不是同一的。例如各国的物权法在用益物权的种类和内容上表现出较大的差别。
      而在担保物权的种类和内容上,各国的物权法甚至是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之间,也呈现出较大的一致性,如英美法中的附条件买卖(所有权保留)制度、浮动担保、让与担保等,都或多或少地为大陆法系各国民法立法判例、学说所吸收。(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台湾1989年版,第13页。
      )以上的现象确实说明了在现代物权法中存在着国际化的趋势。 这里应当强调的是,现代物权法的上述发展趋势,不是对近代物权法的否定,而仅只是一种修正。在物权法的核心上,以个人与社会相结合的所有权观念取代近代物权法的个人主义的所有权观念;在物权法规范形式上,近代物权以其私法性、强行法、固有法为特征,现代物权法则呈现公法性、强行法性的弱化和国际化的趋势,但这种变化不是本质上的变化,它并没有改变物权法的固有属性。
      因此,对于现代物权法的发展趋势,我们应当有一个谨慎的判断,对之不能过分地渲染、夸大。     三、我国物权法的制定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不仅对制定物权法提出了要求,而且为我国制定出一部完备、先进的物权法创造了条件。
      如何结合我国现实的经济、社会条件,适应现代物权法的发展趋势制定我国的物权法,是一个急待研究的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结合上述关于近、现代物权法的发展趋势的叙述,我认为我国物权法的制定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坚持以所有权为核心的大陆法系物权法的基本构架。
      大陆法系物权法以所有权为中心的物权体系,它确认了所有人、用益物权人和担保物权人在不同程度、不同方面对物的支配效力,从而使财产关系稳定化和特定化,有利于促进财富积累、发挥财产效用、优化资源配置。这一概念和体系已深深地根植于我国的立法传统、司法制度和文化结构中,并在现实社会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我们只能对之进一步的完善,使之更好地适应于我国的社会发展需要,不能轻言放弃。 2、以个人与社会相结合的所有权观念作为我国物权法的核心。在法律发展史上,从来就没有存在过绝对无限制的所有权。在个人主义思想居于支配地位的罗马法中虽然强调尊重个人意思,但亦禁止有加害意思的权利行使,例如所谓妒嫉建筑,因憎恨在邻居的家前建筑建筑物以阻挡邻地的通风及日光照射,在当时的法律上也是不允许的。
      作为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的法律典型《法国民法典》对所有权亦规定“但法律及规定所禁止的使用不在此限”(第544条)。从罗马法以至近、现代民法,对所有权不仅有权限范围的限定、相邻关系、权利行使滥用禁止的规定,还有用益物权等他物权形式,作为物上负担,起着限制所有权的效力的作用。
      所有权是绝对权,这是在相对权的对应范畴上讲的,具有特定的涵义。所有权应当于社会利益相协调一致,个人行使所有权应当顾及社会利益,社会亦应当尊重个人对其所有权的行使。这两个方面均不可偏废。我国物权法应当在充分肯定所有权人的意志自由和提供有效、全面的行使手段和保护的前提下,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所有权从私法、公法两个方面进行必要的限制。
       我国物权法的所有权观念虽然应强调个人与社会的结合,但是应当看到,现代物权法的“所有权社会化”思想,是针对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片面强调个人自由而导致的社会弊端提出的,只是对个人主义的所有权观念的调整,而非对其的否定,其基点仍是个人与其权利的尊重与保障。
      这一点对我国树立正确的所有权观念,尤为重要。 3、注重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种类的必要和内容的充分,使物权法的归属与利用的作用并重。大陆法系物权法是以所有(归属)与利用并重为基本观念的。所有权本身具有使用、收益的权能,可以取得物的使用价值、价值。
      更为重要的是,所有权还具有处分权能。通过对物的事实的处分,可以在生产、生活中对物予以利用,实现物的价值或价值增值。而通过对物的法律上的处分,这既可以使所有权具有流通性和转化性,实现物与物(不同种类的)之间的交换,与债权、股权等权利发生转化,从而在不同形式上实现物的利用。
      这种法律上的处分还包括在物上设定用益物权等形式的物权或债权,由非所有人直接取得对物的使用、收益。 可见,利用的观念是内在于传统的物权法中的,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之独立,其具有的限制所有权的效力是传统物权法的应有之义。 在物权法的历史发展中,法律作为保护权利人享有的特定利益的手段,根据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在已对物的所有(归属)利益予以充分保护的基础上,再予重视对物的利用利益的保护,以期达到物尽其用的社会公平,从而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所有权,提高用益物权等权利的地位,加强其效力。
      这一事实在物权法的发展过程中确实是存在的。但这决不是说物权已不再以所有(归属)为中心,也更不是说所有权已萎缩成为“所有权的内容形态已限于不妨碍物资现实的利用。”(林刚:《物权理论:从所有向利用的转变》,载《现代法学》1994年第1期,第25页。
      )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大陆法系国家的物权法从个人的所有权向“社会的与个人的”所有权相结合的观念和制度的转变,从而进一步增强了用益物权等权利的独立和效力。这一发展规律不能用于我国物权法的发展过程,不能为我国用益物权制度的建立提供借鉴意义。我国是由封建社会至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再直接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因此在我国的法律发展史上,从来就没有过个人(私人)土地所有权的充分发展。
      而在1949年以后,我们割断了与旧法律之间的联系,又很快建立了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在法律上确定了国家和集体组织的土地所有权。这一发展过程与西方根本不同。因此,我们只能是根据我国特定的社会条件来寻找法律上存在和保护用益物权的依据。 4、我国物权法应适应现代物权法在其私法、强行法、固有法属性上的发展趋势。
      现代物权法针对近代物权法发展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在公法化、强行法的弱化和国际化三个方面有了新的发展,以补充、救济近代民法之不足。我国物权法虽然处于初创阶段,首先必须得坚持近代物权法的私法、强行法和固有法的特性,才能对我国现实的财产支配关系进行精确、有效地调整。
      但是,我们不必待我国物权法依近代物权法的观念和模式制定出来后,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其不足充分暴露出来后再考虑解决其问题,而是现在就应当注意发挥法律的预见性指导作用,适应现代物权法的发展趋势,制定出一部既符合我国国情,又在内容和立法技巧上先进的物权法。
       。

    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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